法学论文的“普法性论述”现象之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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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quo;无过错责任”提供的保障,那么无偿提供服务的义务帮工人自然就更应享有这种保障。但问题是:首先,为什么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前,这种将无偿提供服务的义务帮工人和有偿提供服务的受雇佣人地位进行比较的想法没有出现呢?其次,既然在关于“义务帮工人自身受伤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上,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的规则是“公平责任”,为什么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后,对新规则(即“无过错责任”)的接受又是那么的自然而无阻碍呢?回答应当是:在有关“义务帮工人自身受伤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领域充斥的是普法性论述,其特征就在于其“不争性”和“非抗阻性”。 3、因袭性 “不争性”往往是普法性论述的功能决定的。当某篇文章的任务就是向百姓介绍法律常识的时候,一般来说是无须解释为什么也无须作者发表评价的,因此,议论是不必要的。但是,就“义务帮工人自身受伤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来说,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并无明确的法律(包括司法解释)条文提供答案,那么,为何按照公平责任处理这一问题又依然显得自然而然,仿佛法律条文就是直接那么规定了似的呢?这就需要提到和“不争性”相伴随另一面——“因袭性”。所谓“因袭性”是指对某问题的见解不加思索,沿用既有答案。其所体现的是学术智识努力的欠缺。对于那些原本就是以普法为己任的文章来说,要求其投入学术的智识努力显然并不恰当,因此,关键是要分析那些非普法性的期刊中对“义务帮工人自身受伤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所投入的学术的智识努力。一个简单的现象可以说明此点。直接以“义务帮工”为题的文章几乎都是以普法宣传为己任的文章,而对其有学术性智识期待的文章则从没有直接以“义务帮工”为题的。可见对“义务帮工”这一主题投入的学术努力程度是不足的,文章涉及到此,则以不加思索地沿用既有见解为其特色了。 五、普法性论述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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