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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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至此,毫无规制的行政国家时期进入理性的有限政府时期。我国也从未脱离这种发展轨迹。政府在20世纪50年代对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全面领导、干预而使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发展后,国家和政府无所不能的观念深植人心。人们赋予了政府干预经济、干预社会,甚至干预人们私生活的种种职能。因而我国行政职能开始涉及经济、贸易、金融、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教育事业等诸多领域。这一现象带来了各种负面影响,另外我国历史上长期受到封建专制、集权主义的浸润,这种影响更为凸显。质言之,限权论是符合行政法学发展的世界潮流和我国特定国情的理论基础。 三、控权论是经济法独立之前提 控权论从英美行政法学者关于“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这一定义和相关理论体系中发展而来。如英国著名行政法学者威廉·韦德写到,“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控权论的基本构成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行政法的宗旨和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干预或限制个人自由和权力;其二,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独立的司法权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从而达到限制和控制行政权的目的;其三,行政权的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其管理只限于国防、外交、财政、治安等极少数领域,最大可能的排斥自由裁量权;其四,行政法治原则包括对一切行政活动的总括性要求—“无法律则无行政”。控权论强调权利制约权力,防止行政权腐败,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强调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的作用,是现代法治、人权、民主的重要理论源泉。lOcaLHost 确立控权论的行政法理论基础之地位,将传统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国家经济管理部分分离出去,不但满足行政法自身控权法的时代定位,而且对于确立经济法独立于行政法之外尤为重要。首先,经济法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消费者和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权益;而行政法则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的侵权。其次,经济法规范的主要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政府调控经济的行为;行政法规范的则是行政行为。从行政法角度看,政府调控经济的行为并未侵犯公民权利,所以传统行政法不予也无力调整。再次,经济法的义务主体主要是经营者,这种义务是一种社会义务;而行政法的义务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承担义务的对象则是行政相对人。复次,经济法的违法及责任主体主要是经营者,责任形式包括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征收滞纳金、征收惩罚性关税和反倾销或反补贴税、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暂扣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强制解散、停止兼并、强制召回、公开垄断技术等形式,其特点是惩罚性和社会性;而行政法的违法责任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责任形式有限期履行、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参考文献: [1]梁慧星.经济行政法论[m].法律出版社,1987:129. [2]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m].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42. [3]李昌麟.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259. [4]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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