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在这里输入评论内容给“环境”一个准确的法律定义 |
|
|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现有《环保法》的修改,已是势在必行。这其中准确地给予“环境”以法律界定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就此进行了论述,指出在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对“环境”应以比较抽象的界定和适当列举的模式,避免立法时的局限性。同时也尝试着对环境进行了界定。 【英文摘要】 with the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of our socie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s modification is imperative under the situation. in which , giving“environment” the legal limits by rule and line is all-important. this article has carried on the elaboration in light of this, this article points out that,during profiting from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and unifies our countrys reality ,we should give “the environment” the abstract limits and pattern of suitably enumerating, avoids the legislation limitation. be attempting to have carried out legal limits on the environment at the same time.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立法模式;法律定义 【英文关键词】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legislative model; suggestion 【正文】一、《环保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是1989年在1979年的《环保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的。lOCaLhOst鉴于当时的社会情况(主要是社会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等因素),所做的一些重大修改,可以说是比较符合当时国情的。可是1989年至今又过去了近20年,国际国内的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很显然,即使1989年的修改非常科学和完善,但在飞速发展的今天,也不可能不需要进一步修改。 (一) 修法是立法的动态表现 依法治国必须有法可依。因此,立法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步。从创制法的角度讲,立法就是制定法律,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是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行为。它的物化形态的结果表现为制定出来,并经法定程序颁布的法律,从而为社会所有成员提供了一体遵守的法律文本。同时,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肯定和具体性。 然而,在立法面前又存在两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其一,立法者本身存在局限性,对客观物的认知、认识等存有很大的差距,加之会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客观上讲不可能对所有的事情都全面知晓;其二,法律,特别是制定法,不可能对立法之后的事情完全做到“超前性”,立法后变化的情况法律往往难以预料。如此一来,要想使法律能够有针对性、有效,修法权的产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而修法其本质上也是一种立法,只是它与制法权表现有所不同,修法是对已有法律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而制法则是从无到有。 (二)社会的发展提出了修改《环保法》的要求 1、我国的环境状况,要求提升《环保法》的地位 我国现有的《环保法》的地位,可以说是比较尴尬的。其一,它不是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还没有与刑法、民法等那样同等的法律地位,无法去“统领”诸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其二,由于大气、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法的制定,《环保法》基本失去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难以落实。也就是说,作为基本环境政策它不够宏观,作为具体执行法,它又缺乏具体。由此造成,对《环保法》的生存力和生命力的置疑。 可是现实社会中严峻的环境问题,又对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这就有必要通过修改《环保法》来提升它的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法之地位。 2、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要求增强《环保法》的功能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并特别强调要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三位一体的发展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按“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科学发展观中明确提出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把环境问题纳入科学轨道,提到执政党的执政纲领中,这无疑是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 我们应当用科学发展观来审视现有的《环保法》。毋庸置疑,在如此重大的历史使命面前,《环保法》是显得“力不从心”的。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加强对《环保法》的修改,赋予其以更高的法律地位,完善其内容,使之更加科学和有力,是我们不得不进行的一项重大法制工程。 3、加入wto,要求提高《环保法》应对国际化的能力 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越来越呈明显趋势,世界规则的一体化也日趋凸现。环境问题更是带有明显的全球性,许多国际性组织和国际性文献大量涌现,并在国际环境事务上积极、活跃的工作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开放的胸怀去面对这种“全球一体化”,打破传统的“闭门立法”的封闭状态。一则我们的环境立法要吸收国际上好的做法,在扬弃的基础上,为我所用;二则要积极应对国际潮流的变化,主动去贴近、适应国际上的规则,补充新内容,有的甚至可以“照搬照抄”,直接拿来。
[1] [2] [3] [4] 下一页
|
|
上一个论文: 举证责任问题的理性思考 下一个论文: 《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
|
|
|
看了《请在这里输入评论内容给“环境”一个准确的法律定义》的网友还看了:
[今日更新]不能道歉、少儿不宜、字签在这儿 [今日更新]林肯在这个年龄的时候 [免费范文]许振超精神在这里闪光 [免费范文]“三个代表”,在这里再度体现 [免费范文]可口可乐——这里没有金饭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