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可抗辩条款立法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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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保险法》正式将不可抗辩条款写入了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险在社会的定位应该是在盈利的基础上更好的服务投保人,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便利。然而在我国保险人则处于监督地位,监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履行义务情况,期待抓住被保险人的“把柄”,当作理赔时拒赔的理由,尤其是对待高出险率高赔付率的险种,以此来降低保险事故的赔付率,提高公司的盈利。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保险公司应该完善自己的工作细则,提高工作效率,把服务客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不可抗辩条款出台后,保险公司更应该做好这方面的转变,才能将被动地位转换为主动地位,更好的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4.2.2 调整佣金制度,加强员工培训。①绩效考核和奖惩方面。营销人员的考核主要结合业绩,个人信用等级,跳槽率和客户满意度等指标进行评定。改变现行的保险代理人按业绩抽取佣金的单一因素绩效制度,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制定跳槽登记表和创建客户反馈信息平台,通过对四者的综合评定,给予营销员相对应的报酬。该绩效制度有助于减缓公司的人事变动,增强营销员的责任心和服务水平,从而改善保险公司的信用危机,这和不可抗辩条款的初衷是一致的。②个人的知识结构能充分反映营销人员的服务能力,是客户获得优质服务的保障。公司应通过有形的措施创造终身学习的氛围,提升员工的总体素质。在教育培训方面,公司可以创新培训方式,利用现代的互联网,设置网络课程,员工可选择自己想要学习的课程,有针对性的提高自身能力。LoCalHOsT还可以成立学习小组,5-10个营销员为一个组,组员之间通过相互交流与沟通共同提高。 4.2.3 加强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作。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445家。其中,保险代理机构1822家,保险经纪机构350家,保险公估机构273家,我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扩张迅速,拥有大量的潜在客户,法人之间的合作具有稳定性,规避了营销员制度带来的高跳槽率的弊端,可以为保险公司带来稳定的客户源。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专业的从业人员和丰富的保险实践经验,经过他们帅选过的客户将会是优质的客户群,加强了承保业务品质控制,直接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率。 4.2.4 建立售后排查小组。该小组可由3人组成,在成员结构上,每组应由一名专业的法律人士,一名医学专家,一名精通保险理论与实务技术人员组成,小组主要负责为期两年的客户售后跟踪,及时发现投保人的欺保及未履行如实告知的情况,并在三十日内作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可在可抗辩期内最大限度的维护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间接的降低据赔率,提高公司的信誉,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4.3 保监局加大力度宣传新《保险法》。一方面保监局组织辖内的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全面的学习新《保险法》,为该法的实施奠定理论基础,我国大连、陕西等地已陆续开始这方面的工作。另一方面,保监局应加大对人民群众的宣传。由于保险市场的不完善,我国人民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比较低,而且我国的保险知识普及度极低,保险意识淡薄,这些因素极大的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监局应向群众普及保险知识,尤其是现在不可抗辩条款的出台加强了对投保人的利益保护,可以将此作为亮点向群众宣传《保险法》。 参考文献: [1]任曙明,原毅军,兆文军.保险中介制度的优势与中国保险中介的发展[j].中国软科学.2004.(4). [2]李树利,徐思云.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模式的思考[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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