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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调整对象主流学说的重新审视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主流学说的重新审视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主流学说的重新审视

  借由《民法通则》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厘清了民法与经济法的范围,由此,学者总结出了研究和探讨民法调整对象问题在我国民法学中的重大意义。“研究民法调整的对象关系到法律部门的科学划分和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关系到民事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司法工作的正确性,关系到民法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进展水平,并且也涉及到民法的具体性质、内容、任务和作用等方面”[1]。
  在对民法调整对象诸种学说大浪淘沙的过程中,“商品关系说”和“平等说”对《民法通则》制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主流学说——以“商品关系说”和“平等说”为核心
  (一)“商品关系说”
  “商品关系说”的倡导者和代表人物是中国人民大学已故的佟柔教授。“商品关系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伊始,于1980年代初形成的一种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编辑:www.ybask.Com 。
佟柔先生以民法调整对象这一关键问题为主线,阐述了民法在公有制社会的作用,为民法争得立足之地扫除了障碍。“商品关系说”认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关系,或者说,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部分或主导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关系”。[2]
  “商品关系说”提出的主要理论依据和主张是:(1)民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与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紧密联系的,罗马法、法国民法和苏维埃民法在历史上分别是调整简单商品生产关系、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关系的法律。民法的本质特征、主导作用是为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服务的,凡存在商品关系的社会,都需要制定调整该社会商品关系的民法。(2)民法在历史发展中,由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在立法体制上发生了由诸法合一逐渐向诸法分离的过程。《法国民法典》消除了罗马法中存在的民事与刑事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的现象;《1922年苏俄民法典》按照列宁的教导,抛弃了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资产阶级观点,根据分别调整不同类型社会关系的原则,进一步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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