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主流学说的重新审视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主流学说的重新审视
品的交换与分配按照同一尺度。(3)用平等来界定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的意义是:符合法律逻辑学的要求;揭示了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符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参见:金平论民法的调整对象[J]法学研究,1985,(1);金平再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G]//陶希晋民法文集,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金平发展商品经济需要民法[J]现代法学,1986,(2);金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民法调整[J]政法论坛,1987,(5);金平民法与商品经济新秩序[J]载林亨元民法与建立商品经济新秩序[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1-18;吴卫国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几个问题[J]法学评论,1985,(3);黄名述经济体制改革对民法学的影响[J]现代法学,1986,(2);聂天贶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的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J]现代法学,1986,(1)(以上文章均收录于赵万一,谭启平西南民商法学阶梯(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34-237)
  在此必须要指出的是,上述平等观念与前苏联民法上的平等观念相比具有极大的进步。编辑:www.ybask.Com 。
前苏联民法上的“当事人平等”是从价值规律出发,纯粹在等价交换的层面上阐述的平等观,而上述平等观则深入了民法的精髓,体现了民事主体内在的平等价值,符合现代的民法理念。
  《民法通则》采纳的正是“平等说”。自1956年以来我国实行几十年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不仅导致个人利益的虚置(例如合同契约自由的应用被抽离),而且导致国家权力的全能主义,个人利益被普遍公有化和“大公无私”的观念所淹没。因此,通过“公法”与“私法”的规范划定一条明确界线明显行不通。《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之所以被学界赋予了很高的评价,原因在于其抚平了改革初始以来民法学派与经济法学派之争,同时也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扬弃了过去对于商品经济关系的否定,使民事法律关系与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得以
  区分(或是说公法与私法界线得以
  确认)。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论习惯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司法
    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
    从镇坪事件看胎儿权益之民法
    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
    论我国民法之非制定法法源
    浅析当代我国政治发展中的制
    我国资源环境科学可持续发展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
    转型期我国农村社会管理的困
    在我国中小企业推广管理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