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我国农村社会管理的困境与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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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我国农村社会管理的困境与突破
一、前言 “社会转型”有三种主要的含义:(1)社会体制在较短时间内急剧地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转型明显地表现为经济体制的转型。因此社会转型是社会体制的转变,是社会制度的创新。(2)社会结构的重大转变。李培林在《社会结构转型理论研究》一文中认为:“社会转型是一种整体性发展,一是指经济结构与其他社会结构层面全面的结构性过渡式的转换;二是指在持续的结构性变动中从一种状态过渡到另一种状态;三是指它是由一组结构变化的参数来说明的一个数量关系的分析概念。”(3)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转变。陆学艺、景天魁等认为:“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郑杭生、李强等认为,“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或者说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型的过程;刘祖云教授在《社会转型解读》中把社会转型的内容概括为经济层面、社会层面、政治层面、文化层面、观念层面、组织层面的转型。编辑:www.ybask.Com 。
总结诸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是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至今,社会各方面正在发生的深刻变化的状态,是一个历史阶段、一种趋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农村社会管理是指各级政府、农村社会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维护农村的社会公正、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和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依法管理农村社会公共事务、调整农村社会利益关系、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调节农村收入分配、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开展农村教育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综合性管理活动[1]。农村社会管理是指以农村基层政府为主导的包括其他农村民间社会组织和村民在内的社会管理主体在法规、政策和乡规民约的框架内,通过各种方式对农村社会领域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2]。 笔者结合诸学者的定义及当前我国的实际认为,农村社会管理是以村民自治为基础,政府引导,市场、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管理的动态过程,在村委会选举和村务处理上,村民及其组织拥有独立的处理权,能够充分体现村民的主体地位,实现对村务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发展,并支持和认同乡镇基层政府及其有效的政策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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