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转型与转型中的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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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转型与转型中的增值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中最令人瞩目的变化是,消费型增值税取代实行了15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但是,由于融资租赁业经济活动的特殊性,尚无法直接适用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制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亟待制定专门的配套制度。就税制自身特点而言,增值税具有不可替代的“环环相扣”、税不重征等诸多优点,这是营业税无法比拟的。因此,如果从全面建立消费型增值税的角度来看,税制转型也仍未完成。 一、税制转型路线回顾 增值税是1954年从法国兴起的一个现代商品税,对商品、劳务在流转环节的增值额征收。由于其具有逐环节征收、税不重征、税基宽广等优点,体现了税收中性的要求,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我国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引入增值税,财政部选择了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以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3种产品试行。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正式建立了增值税制度。此后,1986年、1987年和1988年3次扩大征收范围(发展到31大类产品)。编辑:www.ybask.Com 。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原有增值税制度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改革,建立了生产型增值税。从1994年至今,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第一大税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在发挥应有的积极效应的同时,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也开始暴露出来,焦点集中在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这极大地限制了企业技术革新的积极性,而且客观上也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当然,生产型增值税也有一定优势,比如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抑制通货膨胀等。基于此,从1994年到2003年,我国普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从2004年开始,增值税在局部地区开始转型试点。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美国次贷危机的消极影响,全球爆发了自1929年以来最大的金融危机。历史经验证明,扩大内需是应对经济危机的主要良策之一。而消费型增值税恰恰可以极大地减轻企业的投资负担,有利于拉动内需。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其第10条删去了1993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购进固定资产&rdquo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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