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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镇坪事件看胎儿权益之民法保护           
从镇坪事件看胎儿权益之民法保护

从镇坪事件看胎儿权益之民法保护

  近期的陕西镇坪七个月大的胎儿被强制引产一事引起了世人广泛的关注和质疑。大家在痛心的同时,不禁要问:扼杀一个已成形的生命体,是不是“杀人”?那么,胎儿是不是“人”?我国的法律对胎儿有什么规定?我们该如何保护胎儿的权益?
  一、我国目前保护胎儿权益的现状
  胎儿发育是每个自然人生命发展必然要历经的阶段,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涉及胎儿的保护只有极少量的规定。主要有: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
  其一,《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照此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并不能即时享有对遗产的权利,“留却不给”,故我国现行民法根本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①。胎儿不是“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就没有获得财产的资格,为胎儿保留份额不符合现行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没有权利能力却又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立法冲突,我国的立法未对此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解释。编辑:www.ybask.Com 。

  其二,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此立法的着眼点主要是为了保护无辜的胎儿免受母亲的罪行牵连,是对胎儿生命权益的保护。
  其三,《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此立法的着眼点在于保护母亲及胎儿的健康权益。
  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5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此立法是着眼于人口结构的平衡。
  上述条文虽然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但是很不充分。只有继承法直接规定了胎儿的继承财产的权益,刑法和劳动法只是在保护孕妇的基础上间接保护胎儿的生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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