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惯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司法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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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惯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司法意义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民事立法也在不断完善,许多重要的法律相继出台。中国社会现实情景的多变和复杂,对于中国当代法律的发展尤其是法律实施活动构成巨大的挑战,而应对这种挑战,只注重立法而没有在法典编纂时期研究论证而简单地将习惯的运用问题剥离立法的视野。单纯依赖以后的司法来解释和应用是缺乏合理预期,必然会影响法典的严谨性和周延性,必然损害法治的预期目标。因此,需要习惯法的运用在民法实施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习惯法成立的条件以及特点 (一)习惯法成立的条件 习惯法成立通常须具备下列条件:1.外部要素:须有继续不息,反复奉行之习惯存在。此项习惯,为全国人民所遵守者,则形成普遍;2.内部要素:须未人人确信其有法之效力;3.须系法规所未规定之事项,与制定法不矛盾;4.须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5.须经国家明示或者默示承认。 (二)习惯法的特点 1.广泛性和稳定性。习惯是对人们反复而为的行为的描述,它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习惯法也在日常生活中有普遍的表现,它对我们的影响往往比制定的法律更为巨大。编辑:www.ybask.Com 。 正如卢梭所说:“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2.地域性。吉尔兹认为,每一种知识都是地方性的知识,带有地域性的色彩。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拥有的风俗习惯迥异,行为规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范也必定不同。法律并非空中楼阁,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土壤,不同的文化传统所造就的法律具有不同的特征。3.强制性。习惯法之所以区别于一般的习惯,因为它拥有强制性。当一个人违反习惯法时,他所遭受惩罚往往比国家的制裁更为严厉。4.规范性。习惯法是社会规范的重要来源之一,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习惯法作为一种自发的规则秩序,是社会得以维持的重要支撑。 二、习惯法在我国民法适用中的原则 首先,习惯法查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不能举出确切可信之凭证,以为证明,子不能认为有此习惯之存在。为查明习惯法规则的存在或者内容,法院可以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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