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甘孜州藏族习惯法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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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甘孜州藏族习惯法特征
一、甘孜藏族习惯法的内容 藏族习惯法指的是藏族人民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带有浓重的宗教色彩的,被当地人所接受认可的,并反复用于解决纠纷,化解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利益冲突和调整人们权利和义务的一切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行为规范。 甘孜藏族自治州位于四川省的西北部,俗称康区或康巴地区,它的建制沿袭解放之前的西康省,在近千年的历史发展中,生活在这里的藏民们形成了他们独特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这些固定的行为逐渐上升为此地区内得到普遍认可的强制性规则,这些规则就是今天普遍意义上的甘孜藏族习惯法。 (一)民事法规 1.婚姻 在近代的藏族婚姻当中,绝大部分实行一夫一妻制,同时也存在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情况。 在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当中,以包办婚姻为主,从物色对象、订婚到结婚的过程,女儿都不能过问,即使少数的父母在订婚时征求女儿的意见也只作为参考,即在康定地区男女青年有恋爱自由,但是婚姻不自主,没有选择配偶的权利,若要正式成婚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 当然,近年来随着甘孜地区的逐步开放,这种现象已经慢慢减弱。编辑:www.ybask.Com 。
一夫多妻的家庭是指由长兄娶妻,其兄弟可共有长兄的妻子,当其他兄弟成人后,若可以另娶妻子,就会另立门户结束一妻多夫的生活,否则共妻的生活形式就会继续下去。 一妻多夫的现象只在赘婿家庭中出现,所谓的赘婿就是男嫁女的现象。即双方相恋后,选定吉日,男着新衣,背枪,与同伴骑马去女家。离家之前,男家宴请亲友,抵女家,女家宴请亲友,喜迎新人,宣布成婚。一妻多夫的家庭实际上也是因为家庭困难或为避免家产分散而造成兄弟共妻、朋友共妻等现象。所以,这两种形式的婚姻制度能为当地藏民所接受,也能被习惯范围所允许和承认,不加以非议。 2.继承 由于藏族实行的是父权制,所以财产按照父系继承,在继承中,在继承财产的同时也继承了父辈的权力。 (1)财产的继承。财产的继承是等继承制,女儿、养子、私生子与亲生儿子一样,均享有财产继承权。一般家庭,财产继承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由诸子共同继承,即将家庭财产分为若干份,诸子分别继承各自的份额,任何人都不能多占多分;另一类是由守在父母身边,为其养老送终的子嗣继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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