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调整对象主流学说的重新审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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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土地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排除出民法的调整范围,为它们分别建立了新的法律部门。民法经过历史熔炉的多次净化,使其原来湮没在庞杂规范之中的体现商品经济关系要求的三大权利——独立人格权、财产自主权、合同自由权越来越清楚地显示出来。“商品关系说”认为民法的逐步净化是人类法制史的进步,因此主张进一步把继承关系排除出民法的调整范围,围绕商品关系的法律调整,为民法建立了由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 在此需要注意,此处仅指出了所有权,而不是物权。该建议指出:“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它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有权在私有制国家表现为私有权,是它们的民法——私法的基本内容。在我国,保护所有权、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所有制,是我国法律体系(首先是宪法,此外也是一切部门法)的任务。我国民法则侧重于商品关系的角度。因为所有权(包括财产管理权)既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也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目的和结果。民法在所有权制度中规定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的取得的合法方式,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以及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通过返还占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害等民法手段予以保护。整理:WWW.YbAsk.COM 。 这些保护方法之所以是民法的,在于它们都不超出等价有偿的商品关系的原则”。只提所有权的原因在于否认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收益权能。、债和合同制度三大制度构成的新体系。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家福先生 王家福先生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在向中央提交的《从速制定并颁行民法典》的建议稿中,表达了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民法(包括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上层建筑,是组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法。民法并不是私人关系法或公民权利法。民法统一调整商品经济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中主要是商品所有关系和商品交换关系。” 参见:梁慧星难忘的1979-1986——为祝贺导师王家福先生八十大寿而作[G]//孙宪忠王家福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六十年暨八十寿诞庆贺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总之,“商品关系说”的倡导者佟柔先生通过对传统私法体系的批判性思考,进一步确立了民法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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