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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           
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内容提要 法国在2008年宪法改革中于原有的事前审查制之外创立了合宪性先决程序,在普通诉讼中若发现己生效的法律侵害基本权利,可终止案件审理,将合宪性问题提交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先决程序的核心是基本权利保障,并且这种保障基于法律的考量而启动,宪法委员会的审查程序也是裁判性的,因此,宪法委员会实质上已然是个“宪法法院”。合宪性先决程序连接了普通诉讼程序与违宪审查程序,将对法国的违宪审查、基本权利保障和普通司法体制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 法国
  合宪性先决程序 宪法委员会 宪法法院 基本权利
  
  一、合宪性先决程序的改革背景与过程
  
  1958年法兰西宪法虽然创立了宪法委员会,并要求法律在公布前由宪法委员会进行主动审查或依申请审查,但这一设计并不包含基本权利保障的内容。根据宪法起草执笔人之一德勃雷(Michel Debr6)的说法,宪法委员会主要是一个“防范议会制偏差的工具”,也就是要限制议会权力、维护行政稳定、实现议会与行政部门的适度平衡,以防止第四共和国时期出现的议会专权,用法国式的概念,宪法委员会是实现“理性化议会制”(parlementa-risme rationalis6)的工具。
  但是,在1971年结社自由案中,宪法委员会开始自动转变其功能,从维护权力分立转向保障基本权利。在该案中,宪法委员会宣布一项法律因侵害1789年《人权宣言》所保障的结社自由而违宪。由于这一判决,1789年《人权宣言》等宪法文件基于58年宪法序言的反致而被引入“宪法团”(bloc de constitutionnalit6),成为审查法律合宪性的根据,因此,卢梭(Dominique Rousseau)教授将结社自由案判决称为一个“实现了真正的政治革命的伟大判决”,事实上,学者们还将该案形容为“法国式的马伯里案(France’s Marbury)”。尤其是随着1974年改革,基本权利保障职能迅速扩展,在自此以后将近四十年的时间里,宪法委员会充分借鉴欧洲其他国家的基本权利保障机制,并发明了诸如基本权利的核心领域(non-d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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