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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           
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
2007年7月,新任总统萨尔科齐按照竞选承诺开启了深层次的宪法改革,先是任命了一个由前总理巴拉迪尔(Edouard Balladur)主持的专门委员会,即“第五共和国机构现代化与重新平衡之省思与建议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建议,后由政府以专家建议为基础拟定宪法性法律草案并提交议会,在议会反复审议之后于2008年7月23日通过了《关于第五共和国机构现代化的第2008-724号宪法性法律》。该宪法性法律第29条在宪法中增加了一项新的规定(即宪法第61-1条):
  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若认为法律之规定对宪法
  所保障的权利与自由构成侵害,可经最高行政法院
  和最高司法法院向宪法委员会层转违宪审查申请,
  由宪法委员会在确定期限内予以裁决。
  据此,公民得在普通诉讼中提出违宪抗辩,其基本设置是,违宪抗辩成立后,普通诉讼程序先予中止,在呈交宪法委员会解决合宪性问题之后继续进行,因此往往被称为“合宪性先决问题”(la question pfiofitmre deconstitutionnalit6,QPC)之程序。合宪性先决程序改变了法国违宪审查制度单纯事前审查的弊端,将普通诉讼程序与合宪性审查程序连接在一起,将对法国的违宪审查、基本权利保障和普通司法体制产生重大影响。
  2008年的宪法改革围绕着限制总统权力、增强议会职能和扩展基本权利三个基本面辐射到宪法体制的方方面面,但在这次规模庞大的宪法改革中,最引人注目的其实只有一项,即如何设计适当的事后违宪审查程序,使公民能“接近”宪法委员会,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涉嫌侵害基本权利之法律的合宪性。历史上的两次努力均告失败显然也意味着,关于这一点的争论是最为激烈的。因此,在宪法性法律颁布之后,唯独合宪性先决程序被视为本次宪法改革中的“真正的革命”。但是,细究宪法第61-1条的规定,则会发现其中遗漏了若干必要的细节问题,例如,合宪性问题的提出是奉行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在合宪性先决程序中的作用,以及合宪性先决程序与合条约性审查的冲突如何解决,等等。宪法第61-1条没有规定这些问题并不是因为它们过于琐碎,而是因为这些问题争议太大,所以只好采取回避的态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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