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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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6 Roux)教授所评价的那样,尽管这次改革仅是削弱而不是消灭了法兰西例外,但合宪性先决程序的改革相对而言仍然是一致同意的,人们提出各种修正案的目的并不是去削弱宪法委员会的审查,而是承认它所肩负的功能的必要性、效用性和正当性。 合宪性先决程序的改革必然会给法国宪法带来很多新的变化。宪法委员会主席德勃雷指出,“宪法委员会的职责的扩大,带来了新的前景,尤其是有利于公民享受法治国的好处。借此机会,宪法委员会将在未来的50年内迎来第二轮大发展。第一轮发展是在1971年判决和1974年宪法修改之后,宪法委员会演变为基本权利的捍卫者。第二轮发展是宪法委员会将被允许以具体的方式,在逐个的宪法案件中,发展对基本权利的保护。法兰西同样将赶上欧洲的宪法法院模式。”法国的改革,通过具体的、事后的合宪性审查,确立基本权利作为主观权的性质,这是现代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法国而言,将新设的事后审查与原有的事前审查结合起来、互为补充,将使法国的合宪性审查焕发新的生命力。 至本文完稿时止,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都已经作出了向宪法委员会层转合宪性先决问题的判决,并分别向宪法委员会层转了8件普通法律的合宪性问题和5件行政法律的合宪性问题。从提出违宪抗辩的普通诉讼主体来看,既有单个自然人,也有多个自然人以集团形式提出的,也有私法人提出的。在上述的13例案件中,宪法委员会目前已经作出裁决7件,从其裁决的结果来看,其中3件判决合宪,1件判决部分违宪,3件判决全部违宪,从审查的对象来看,其审查涉及的法律包括税法典、社会与家事法典、选举法典、社会保障法典和财政法典的条款。宪法委员会已经开始以全新的面目出现在法国的宪政舞台上,其保障基本权利、统合法律秩序的功能正在日益增强。 在20年前,著名宪法学家法沃赫(Louis Fsvoreu)教授以比较法为依据坚定地将宪法委员会视为一个裁判性的法院,并进一步认为这标志着宪法的性质变化,即由于宪法委员会的宪法司法职能,宪法已经从“政治家的仓库”变成“为‘法’服务的规范”。法沃赫教授的观点具有非常敏锐的预见性,但当时也受到学术界的质疑,因为宪法委员会毕竟一直不同于欧洲其他国家的宪法法院,缺少事后的审查程序。而在这次改革 << 上一页 [11] [1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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