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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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本文从近几年频发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出现的暴力现象引发思考,从宪法中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角度,对我国宪法上的这一权利在面对强制拆迁时却不能发挥有效效力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建议,以期对在当前建设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如何真正落实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有所助益。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 宪法保护 公共利益 作者简介:张丽,宁波大学法学院20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249-03 财产权是指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它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等公法上的权利。�豍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豎这次修正案明确的把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写入宪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法律意义。接着,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对于我国在民法上对于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的实施则更加具体和可行。但遗憾的是,近几年公民为了保护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与行政机关发生摩擦的事情屡见不鲜,其中最典型的则属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了。暂举两例:2008年6月12日,上海闵行区华漕镇的潘蓉女士由于拆迁补偿数额未与拆迁部门达成一致,在面对强制拆迁时拿着《物权法》仍不能阻止强制拆迁的进行,于是和她的丈夫张其龙采取了向挖土机投掷自制的汽油瓶来保护自己的四层楼房的手段;�豏2009年11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在对一处所谓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的时候,被拆迁的女业主唐福珍为了抗拒暴力拆迁保护自家三层楼房,在楼顶天台自焚。�豐这真的不得不说是一个悲剧性的场面,当拆迁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着强制执行的时候,公民却拿着宪法和物权法寄希望于能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权利不受政府的侵害。我们不禁要问,200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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