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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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实践中仍受到某些制约,尚不能充分发挥其保障公民权利的效力。如前文所列举的事例中,对于政府的强制拆迁,尽管其符合下位法,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由于其与上位法,即《宪法》相矛盾,应自动失效,但公民却并不能借宪法来维护其私有财产权利,那么原因在哪里呢?笔者认为原因有如下几种: (一)人们的思想观念对于宪法应作为规范公共权力而不是限制私权利的认识不足 公法的重心在于规范公共权力而不是限制私权。实践证明:对私有财产权的侵害最主要的因素来源于公共权力而不是社会。从财产所有人的安全心态来讲,他最不放心的是国家的财产权制度和政策所发生的变化。这种对财产权安全的顾虑导致了公民对国家的法律制度的诉求:一是通过公权力对社会侵害的防范与救济;二是对公权力的有效规制和防范。�豒由于我们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强调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权利,忽视了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宣传和保护,所以,在人们的思想观念里对于部门法律和宪法的认识比较片面,认为它们是保护公共权力并且限制个人的私权利。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当作为个体的公民拥有一定的财产时,他们希望国家的法律能够对其财产进行保护,并对侵害其财产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防范和救济,但是他们对宪法作为公法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的应然理念和法律原则得不到充分的认识。 (二)司法救济制度的不完善和效率低而使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1.宪法救济制度中违宪审查制的不完善。“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权利概念的固有含义。宪法救济作为一种最根本的救济,在我国,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宪法监督机制。我国的宪法救济体现是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为核心的救济体制,权利救济的特征体现不强。�豓这种宪法救济制度主要依赖于宪法监督,也即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来实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其审查的对象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关于违宪审查的启动主体,法律限制得非常严格,除了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院、最高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仅有审查的建议。那么,对于那些与普通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涉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违宪的事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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