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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浅析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4年《宪法》的修正案和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为什么不能保护这些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呢?如何才能真正落实宪法上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利呢?
  一、我国宪法上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
  历史上,我国的财产权变迁经历了非常复杂曲折的过程。在农村,从建国伊始到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农民的财产状态中除了有限的生活资料外,并无生产资料所有权存在的空间。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推动了农村的财产权结构的变化:一是财产的范围扩大;二是财产权不仅限于所有权,还包括了物权;三是财产权受到公权力的影响多样化。在城市,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城市的个体工商业才得到迅速发展,随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经济、合资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结构也发生了变化,数量也急剧增加。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家经济发展的繁荣,与国际上的交流也日渐增多,人们对于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烈。我国政府从1997年开始,加入了一系列的国际人权公约,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而宪法将是我国实施这些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途径。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郑重的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
  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提高到宪法保障的高度,对当代中国宪法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由于财产权是人的人格形成的主要契机,财产权的保障,为独立人格的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物质前提。其次,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支柱之一,确立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也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再次,从宪法规范结构来说,现代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规范内容主要蕴涵了三重结构: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豑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将第13条修改之后,使得我国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符合了这个三重结构的要求,我国私有财产权能够建构成完整的宪法规范体系。最重要的是,这三重结构只能在公法,即通过宪法来解决,而在私法的范围内是不可能都获得充分解决的。
  二、制约宪法在实际生活中发挥效力的原因
  尽管宪法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既符合了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和人民的权利需求,又在现实上和法律上具有双重的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宪法》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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