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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浅析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定进行违宪审查的实践。�豔作为普通公民,如果立法行为侵害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这种侵害还是具有“合法性”并通过正常途径来完成的公权力的行为,那么公民个人对其防范和抵制的难度则比对具体的公权力侵害行为更加困难。
  2.行政救济中行政侵害和行政保护不力。关于行政救济中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救济包括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关于公民财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在实践运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复议管辖中规定的一些不足之处,对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仍由这些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这就明显违反了“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律原则。而且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狭窄和行政复议程序中采取书面审查原则等这些规定,都会导致公民在合法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后,难以从行政复议中得到公正的裁决,从而并不能有效的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另一方面,行政诉讼财产权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实现对公民财产权保护和救济的活动和制度。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的施行至今,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缓步上升,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也较之前也有很大的提高。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由于制度的不完善而在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行政诉讼管辖与司法体制设计不利于审判公正,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司法地方化,行政审判受到地方政府、人大、党委的非法干预,影响了行政案件的公正审查和裁判。另外,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和诉讼时效时间较短以及法院判决并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等问题,同样制约了公民通过行政诉讼手段来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种种原因,一些行政相对人在实践中,宁愿采取更加极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如前所列举,在面对强制拆迁时,作为行政相对人潘蓉女士和唐福珍女士可以通过正当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如此简单的采取极端不理智的行为,并不能促使事件的合法有效的解决,反而会使问题恶化。在这里,笔者不得不强调,尽管我国的行政救济手段中仍然还有一些问题存在,但不能否认它的法律效力,因其难于实现而对它孰视无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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