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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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三、上述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法律宣传,转变人们的私有财产权的思想观念 宪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复合型的权利,它在私人与国家之间、私人与私人之间建构起双重的社会关系。由此具有了对抗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双重属性。就对抗公权力而言,私有财产权是公民公法上的权利,是公民对抗国家的一种权利,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就对抗私权利而言,私有财产权排除了私人侵犯其权利的可能性与资格。在现代社会,由于私有财产权广泛延伸到社会公共生活,影响公共利益,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就有必要对其进行公权力上的调整,也有必要为其设定公权力干预的法律限度。�豖在历史上,我国曾过多的强调公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侵害,如妇孺皆知的一句话“苛政猛于虎”,这与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是不相符合的。从交换价值和市场经济来衡量公权力与私有财产权的关系,要做到保护人民财产和促进人民利用财产,应该对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私有财产保护的形态予以明确,如什么是公共利益和公共征收、征用?公权力保护私人财产,是保护其物理形态还是货币价格?等等。�豗如此这些,不仅需要法律上特别是宪法上予以明确,更要加强法律宣传,转变人们对私有财产权的思想观念,尤其是转变作为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的理念,使他们在公共权利的正当行使和公民私有财产权力的保护之间找到平衡。 (二)建立一套程序公正、内容合法、执行力度强的违宪审查制度 基于宪法对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完善的合宪性审查和违宪性审查的制度就显得意义特别重大。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宪法监督机制,但实际效果却并不明显,由此妨碍了其监督功能的发挥。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立法侵害,难以有效的制止和纠正。因此,要及时发现违宪立法并加以纠正,就必须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加以改造,在违宪审查制度的主体和对象以及程序等方面进一步明晰,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使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涉及违宪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审查,并及时调整。 (三)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的角色定位准确,真正成为服务型政府 如前所述,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部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本应处在一个较为中立的位置。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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