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与刑罚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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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所谓刑罚权,指的是将某种行为定为犯罪,并对违反者科以刑罚的权力。因此,作为限制人权的公权力,其成立的基础与适用范围。都必须从宪法角度阐明。在近代立宪主义下,如法国学者西耶斯所言,所有国家权力,均为宪法设置的权力,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在宪法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特别是对人权进行限制的权力,从人权的不可侵犯性与人权保障的目的来看,则是宪法所允许的例外情形。 一、宪法与刑罚权 从日本国宪法规定来看,刑罚权是由国家行使的。日本国宪法第18条规定,除因犯罪而受处罚者外。任何人不得违反其意志,使其服苦役。日本国宪法第31条规定,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或自由,或科以其他刑罚。这些条款明确以刑罚的可能性作为前提。 一方面,刑罚属于对人权的强力制约,因此宪法对刑罚权的行使,设置了许多限制。特别是关于科以刑罚的程序方面,宪法的立场非常严格。如前述宪法第31条、第33条,关于刑事手续与刑事裁判,从比较宪法的角度来看,日本国宪法的规定也是相当详细的。日本国宪法关于刑事手续与刑事裁判的条款规定,接近占据日本国宪法上人权条款的三分之一。另一方面,对刑罚的内容或是实体相关的宪法规定,也不在少数。日本国宪法第36条规定,绝对禁止残虐的刑罚,第18条与第39条,也明文规定了刑罚权的实体界限。 当然,未经宪法明文规定的。其他宪法关于刑罚权的实体决定,并非基本委由刑法等立法。如后所述,关于刑罚权的实体在宪法上的界限,也引发了诸多争议。作为人权制约手段的刑罚,因其重大性,必须由宪法予以说明。 虽然,长久以来,日本法学者对刑罚的根据与适当范围的研究,是由刑法学进行的。对刑罚权的根据与目的、刑罚的实体相关规则,也是各国刑法学的重要课题。但是从宪法角度来分析刑罚权则为数不多。本文则希望通过考察日本国学说关于宪法与刑罚权的关系。以思考公权力对人权限制的界限所在。 二、实体正当 日本国宪法关于刑罚权的实体的宪法规定,即第31条,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或自由,或科以其他刑罚。日本学界通说认为该条款规定了法定正当程序,同时也内含对实体正当的要求。若是刑罚法规的实体不为正当,即使科以刑罚的程序属于正当,也可能造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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