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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与刑罚的关系           
论宪法与刑罚的关系
虽然可以从作为政治的、社会的事实出发,但是正当的刑罚权,其依据则必须从宪法出发。实体的刑罚权则是基于权力正当化原理的宪法的具体规定而受到调整的。这种调整即表现在刑罚权必须基于国民意思。必须基于人性尊严,必须考虑到自由与生存。因此,实体刑法的合理性要求的实质,在于尊重宪法上的人权。
  具体到日本国宪法中,即将宪法第13条以下的人权规定,把握为实体正当的要求,正是宪法第31条的内容所在。
  
  四、实体正当与刑罚权的界限
  
  如前所述,刑法的目的并非在于保障国家自身与伦理秩序,而是要保护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与财产,即市民安全。宪法则赋予人民在权利受到侵害之际要求国家予以保护的权利。在此也科以国家以保护义务。国家于此的保护义务,存在多种形态,但是并不包括制约力度很大的刑罚权的发动。只有在宪法没有禁止的范围内,并且符合实体正当与程序正当的原则下,刑罚权才能被允许发动。但是刑罚权的界限为何,则是问题所在。
  从日本国宪法的条款出发,对人权制约的明文根据。即宪法第13条的公共福祉。具体到如何基于公共福祉,刑罚权得以发动的场合下。从刑罚制裁的特殊性出发,必要性最小限度则要求在最严格意义上实施。这意味着,刑罚权,只有在必须对犯罪进行刑罚才能抑制制止的情形下,才得以发动。原则上是对人权产生了重大侵害的情形下,并且这种行为具有反社会的强度,以及在无法通过其他手段来抑制制止这种侵害行为的情形下。才能允许刑罚权的发动。
  因此,谨慎发动刑罚或是刑罚的自我抑制性。可谓是实体正当的重要因素。另外。从必要性最小限度出发,所科以的刑罚的程度,也应该停留在对罪犯侵害的必要最小限度之内。这也是罪刑均衡的要求所在。关于刑罚权的其他实体上的界限,也可以从必要最小限度的原则进行解读。
  
  五、对我国的启示
  
  在我国目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之际,建设法治国家更是我国人民的期待。而法治国家的价值理念,即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以限制国家权力为己任,以保障国民的人权与自由为目的,以促进人全面发展为方向。而刑罚权只是管理社会的一种非必要的手段,它的破坏性告诫我们启用它要慎重和理智。
  社会发展到今天,随着人类文明化程度不断提高,国家管理和调控社会的形式多样化,即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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