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私权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
|
|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然而,由于宪法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缺位,导致宪法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发挥公民权利的最终救济这一作用。鉴于宪法的法律性、公民权利的保障以及我国法治建设的需求,宪法私权诉讼制度亟待建立。本文论述了宪法私权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宪法 私权诉讼 权利意识 作者简介:王萍,北京市水务局党校讲师,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33-02 综观世界各国宪政制度,我们不难发现,通过诉讼程序来保障宪法实施为各国通例,即宪法司法化或者说宪法诉讼已成为各国宪政模式的共同选择。“宪法诉讼”或者“宪法的司法化”一般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即违宪审查和宪法私权诉讼。前者“违宪审查”,是指由立法机关、或专门宪法监督机关、或司法机关经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受害人提请,对生效的法律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作出解释或裁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冲突,即针对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对公民权利的冲突提起的违宪审查。后者“宪法私权诉讼”,(在德国叫宪法的私权诉愿)是指一种引用宪法来保护宪法中的私权的诉讼,即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其他公民或组织的侵犯时,由法院依据宪法条文来决定某项被第三人侵犯的宪法权利是不是受宪法保护,或者权衡两种相冲突的宪法权利优先保护谁。�豍目前宪法私权诉讼主要存在于采用宪法法院实施宪法诉讼制度的国家,如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等。 鉴于目前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的状况,笔者赞同蔡定剑教授的观点,认为我国应先从保护宪法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开始,并且从防止宪法权利免受私权侵犯开始做起。把宪法实施起来,然后逐步用宪法来约束立法权力和行政的权力,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所以,笔者在此建议我国构建宪法私权诉讼制度,以推动宪法的实施,促进我国宪政建设的进程。 一、宪法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救济的现状 马克思说:“宪法是人权保护书。”列宁说:&ldqu [1] [2] [3] [4] [5] [6]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论宪法与刑罚的关系 下一个论文: 毛泽东对台湾问题的历史决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