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与刑罚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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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对人权保障的不充分。这种理论是以日本国宪法第31条的模版,即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要求程序与实体的正当作为解释依据。学者认为所谓第31条的正当,不仅包括罪刑法定主义,还包括实体正当意义下的刑罚规定明确性、罪刑均衡性、刑罚抑制主义等。 但是,日本有学者认为,实体正当的要求,并非一定要由第31条推导而出。若是刑罚法规违反了实体正当的要求,这实际上就是侵犯人权,这直接就被视为侵犯宪法上人权规定而进行处理。另外。即使宪法第31条不包含实体正当,刑罚实体正当所要求的刑罚规定的明确性、罪刑均衡、刑罚抑制主义等,并非就不能在宪法上找到依据。刑罚规定的明确性也可以作为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之一,无论是在实体法定还是在程序正当,都能占有一席之地。对犯罪不能科以失去均衡的刑罚。也是可以从宪法36条残虐刑罚禁止中解读出来的,同时也可以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中进行思考。 本文则认为,作为法制裁的一种,刑罚属于对人权非常重大的制约手段。如死刑刑罚,首先将罪犯的人身自由进行制约。在刑事程序中,强制性的调查与身体强制也是必要的。即使实际上并不一定科以刑罚,但是这些限制到人身自由的行为,其震慑力很强,往往存在社会制裁的因素。因此考虑到刑罚制裁的特殊性,程序正当与实体正当,都有必要在宪法上获得特殊考量。故而在这种情形下,与刑罚相关的实体正当,在日本国宪法第31条内寻求规范依据是妥当的。 三、宪法与刑罚 对刑罚权的根据与适当范围的研究,长久以来都是刑法学的领域所作。虽然刑罚权的发动属于公权力的行为,但是如何发动刑罚权则是刑法学的独门研究。日本有刑法学者指出,刑罚法规的多项原则,是长期历史发展的产物,宪法不能使之停止。传统的日本法,也有“宪法与刑罚法规区分”理论,认为除了罪刑法定之外,刑法与宪法不存在关联。 不可否认,刑罚本身先于近代宪法而存在。为何刑罚存在,这是宪法之上的问题。更多意义上是社会与历史的问题。但是虽然历史与社会与刑罚存在紧密联系,但是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刑罚权则应该从宪法角度进行分析。有学者也指出。在日本国宪法制定之后,刑法的目的从保护国家自身与伦理秩序,转变为保护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与财产。在价值观出现转变之际,对刑罚权的研究更有必要从宪法出发。刑罚权的渊源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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