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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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法院的诉讼中提出合宪性问题。此外,主审法院在同意当事人提出的违宪抗辩后,应当向最高法院呈交层转申请,并同时暂缓本案的审判,但当事人由于诉讼而可能被剥夺自由或存在其他紧急状况时,则不得暂缓判决。而刑事预审程序不得中止,且法院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性保全措施。 (2)适用于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的规定 《组织法》将适用于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的程序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如何处理下级法院呈交的层转申请,《组织法》要求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复审三项要求是否符合,并在三个月以内作出是否向宪法委员会层转的决定。 另一部分是,在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的诉讼过程中,也可以提出法律规定侵害宪法保障的权利与自由的审查申请,其作出决定的期限仍然是三个月。对于合宪性与合条约性的关系,《组织法》仍然要求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优先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合宪性问题。若最高法院决定将合宪性问题提交宪法委员会,则应暂缓审理和判决,除非当事人由于诉讼可能被剥夺自由或存在其他紧急状况。 不管是在下级法院还是最高法院,当事人提出违宪抗辩都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并附有明确的理由,法院作出的拒绝将合宪性先决问题提交宪法委员会的决定都是最终的,不得救济。 (3)适用于宪法委员会的规定 宪法委员会只能从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那里被动地接受合宪性问题并进行审查。《组织法》要求宪法委员会将依合宪性先决程序受理的审查申请知会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以便其向宪法委员会陈述关于合宪性问题的意见。宪法委员会的审理应当公开,当事人得提出自己的意见,宪法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并将判决知会共和国总统、总理和两院议长,并告知有关的法院和当事方,宪法委员会的判决在政府官报上予以公告。此外,对于更为具体的程序细节,《组织法》授权宪法委员会通过自身的内部规则来确定。 (4)组织法的基本立场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来看,《组织法》凭借宪法第61-1条的规定留下的裁量空间,进一步限制了合宪性先决问题之提出,也就是说,通过明确具体的条件、程序和范围来使在数量上更少、在质量上更有代表性的合宪性问题提交给宪法委员会,条件上的三项要求,程序上的过滤,对职权主义的禁止,以及范围上对特定法院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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