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 |
|
|
案比现有方案更明确,当然,其中也没有过多涉及有关的宪法委员会程序。 结合以上不同方案,围绕着加强基本权利的保障,可以将宪法第61-1条制定过程中的主要争论点列举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是否将“宪法委员会”改名为“宪法法院”? 法国宪法学界的主流观点都支持宪法法院的名称,宪法法院的名称显然比委员会的名称更符合法学的旨趣。回顾过去五十年的法国宪法学理论,即使是在原来的宪法委员会的名称下,宪法学者也多基于各自的理论将宪法委员会论证为或视为一个法院或司法机关,人们也习以为常地将宪法委员会的成员称为“宪法法官”(jugeeonstitutionnel)。 在宪法性法律的审议过程中,参议院在2008年6月24日会议一读通过的一个修正案中曾试图用“宪法法院”的名称来代替“宪法委员会”,正如巴旦戴尔在辩论过程中所指出的那样,“1958年所采取的名称,对于一个其实质权限是裁判权、其裁判性质由于合宪性先决诉讼程序而增强的机构而言,已经变得不太合适了。”0但非常遗憾的是,该动议由于国民议会的反对而没有通过。 反对改名的声音主要来自于保守派,例如,司法部长达蒂(Rachida Dadi)提出,宪法委员会作为1958年宪法的一种独创性和原创性制度,承担着重要的咨询职能,因此反对改变委员会的名称。这种观点由于忽视了宪法委员会的裁判化趋势而受到学术界的很多批评。 保留既有名称在宪法性法律的最终方案中占据了优势。虽然名称的象征意义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如何设置事后审查程序,保障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因此可以暂时抛开名称之争,考察合宪性先决程序的具体设置。 第二,是否将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作为合宪性审查的“过滤器”? 在比较宪法中,所有合宪性审查体制都需要在不损害诉愿权的前提下设置某种机制,以避免因受理范围失之宽松而将违宪审查机构置于重压之下。法国学者在设计法国的合宪性先决程序时,也要考虑某种机制,避免使宪法委员会淹没在过量的违宪抗辩中。因此,几乎所有的方案都将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作为事后合宪性审查的“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
上一个论文: 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分野 下一个论文: 奥地利宪法和宪法法院简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