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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           
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
aturation)、比例原则(principe de propotion)等很多审查术语。可以说,宪法委员会在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成就是巨大的,在法国民众心目中,宪法委员会成功奠定了基本权利保障者的形象。
  然而,巨大成就的背后还一直隐藏着一项长期受到诟病的制度性不足。由于宪法委员会对法律的审查只是事前的,并且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才有资格向它提出审查申请,因此,基本权利主体没有任何直接地向宪法委员会申诉的渠道,他们既无权向宪法委员会申请事前审查,也元权在具体诉讼中指称其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侵害。易言之,在法国,通常所谓的基本权利作为主观权利的性质。在宪法诉愿层面是缺失的,也因此,法国学者在分析基本权利的法秩序时,不得不将基本权利的享有者(b6n6ficiaire)与基本权利的请求人(titulaire)分开,并将特定的国家机关拟制为基本权利的请求人。事实上,特定国家机关向宪法委员会申请审查的直接动力主要是政治上的党派斗争,而非人们对基本权利的关注,也就是说,往往是议会的少数派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由多数派支持而通过的法律。尽管这也基本达到了权利保障的实际效果,但宪法委员会的合基本权利性审查的启动,主要是政治家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一些由于政治对立程度不足而没有被提交审查的法律,可能侵害基本权利但却长时期存在于法律秩序中。由于这一缺陷,即使宪法委员会将其职能发挥到极限,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也存在漏洞。
  有鉴于此,自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法国学者就致力于推动建立事后的违宪审查程序,进一步加强基本权利的保障,作为这一努力的结果,90年代曾有两次建立事后的合宪性审查程序、使宪法委员会能够受理违宪抗辩(exo ceptlon d’inconstitutionnalit6)的契机。第一次是1990年3月30日,密特朗总统在宪法委员会前主席巴旦戴尔(Rob,er(Badinter)的建议下,向议会提交了关于建立事后违宪审查程序的提案,但由于保守派的反对,议会两院没有就此达到一致,这一建议最终搁浅。第二次是1993年3月10日,著名宪法学家沃戴勒(George Vedel)教授主持的委员会提出建议性文本,但仍然由于(新)保守派的反对而不了了之。两次努力都寄托着学者们完善法国违宪审查制度、加强基本权利保障的理想,但保守的政治实践总是不尽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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