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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           
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
61-1条包含一款授权性规定:“一项组织法规定本条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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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之后,法国议会通过了《关于实施宪法第61-1条的第2009—1523号组织法》,经宪法委员会审查并裁决(2009年12月3日)符合宪法,由共和国总统在12月10日正式公布,并于2010年3月1日生效。本文结合宪法第61-1条、关于实施宪法第61-1条的组织法、宪法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该程序的最新实施情况以及法国宪法学说,评述本次合宪性先决程序改革。
  
  二、宪法第61-1条的基本思路与争论点
  
  宪法第61-1条的上述规定并不是宪法委员会事后审查程序的唯一可选方案,不同的设计方案之间存在或大或小的区别。在总体上而言,学术界的方案比实务界的方案激进,反对派的方案比执政派的方案激进。比较这些不同的方案及其背后的基本论点,有助于我们明确宪法第61-1条的基本思路。
  社会党人蒙特布尔(Amaud Montebourg)和巴黎大学教授弗朗索瓦(De Bastien Francois)共同提出了较为激进的“第六共和国宪法”方案,该方案也包含事后的合宪性审查制:
  第83条在普通诉讼中,得以抗辩方式向宪法法
  院提交法律的合宪性。
  其中不仅将宪法委员会的名称改为宪法法院(la CourConstimtionnelle),而且承认了个人以违宪抗辩的方式接近宪法委员会。此外,该方案还在第78条要求宪法委员会的判决必须附理由,且宪法法官得在判决书后附加反对意见。此类设计显然借鉴了其他违宪审查体制,加强基本权利的主观权属性,并相应地使宪法委员会在程序设置上更像一个保障基本权利的法院。
  作为比较,可以思考巴拉迪尔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方案:
  第61-1条在普通诉讼中,得以抗辩方式向宪法
  委员会申诉,以便判断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所确认的
  基本权利与自由。
  宪法委员会经由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
  的层转受理附属于后两者的下级法院或其他法院的
  具有可裁决性的请求,其受理之条件由组织法确
  定。
  巴拉迪尔委员会的建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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