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EDI合同订立法律问题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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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何方? 关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应归属于当事人。主要原因在于,计算机和EDI系统本身并没有意识和思维,它不能自主地设定和完成交易过程,它的自动化操作,始终是在当事人的控制下进行的。具体来讲:第一,采用EDI方式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各国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都允许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就签订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只要其约定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便是合法有效的。在EDI条件下,当事人在要约前要进行磋商,签订交换协议。这便意味着当事人事先已约定了采用EDI方式进行交易,接受EDI表达的要约的效力,而要约人此后的每一次要约,仅仅是在其交换协议指导下进行的一个具体操作。对当事人的约定,各国法律是普遍承认的;第二,当事人要事先编制一个使他们意志固定化和格式化的程序,并将其输入计算机系统。这一活动过程,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完全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志;第三,以后的每次具体缔约过程也是在当事人的控制下进行的,反映的仍然是当事人的意志,是当事人总体意志的个别执行;第四,在以后的每次缔约过程中,当事人未对该程序作出修改,说明当事人否定了原来的条件,提出了新的成交条件,即按新置入的程序成效。无论未改或已改,其过程都反映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反映了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所以,计算机自动完成的一系列操作只不过是按照当事人预先设定和置入的程序进行的,仅仅执行了当事人的旨意,绝不能因计算机的自动化而否定要约与承诺的法律效力。 参考 文献 : [1]高富平. 电子 合同与电子签名法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冯震宇. 企业 e化电子商务与法律风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林瑞珠.知识 经济 下电子合同之 发展 与变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王利明.电子商务法研究[M].北京: 中国 法制出版社,2003. [5]高富平.电子商务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6]张楚.电子商务法[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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