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投资成本变动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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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收股利30000 长期股权投资——广益公司 7 500 贷:投资收益 37 500 三、对成本法下投资成本变动会计处理的思考 从上可知,成本法下投资成本在持有期间并非保持不变的,其会计处理相对比较复杂。 主要是一方面要将“清算性股利”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处理(所谓“清算性股利”,是指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因此,成本法下投资企业每年确认投资收益时要进行累积应收股利和累积净利润的比较,以确认是否存在“清算性股利”从而判断是否要将投资成本进行调减处理;另一方面,当情况发生逆转时又要将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转回,最后将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增到其初始投资成本后不再调增。而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是等于其初始投资成本的。因此,在成本法下无论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还是投资收益的发生额与按税法确定的相应应税所得额,经常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会计人员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还是税务人员根据会计账簿资料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都因为这些差异的存在而导致工作比较烦琐。而成本法核算的本意就是将非重大影响事项采用简化处理,因此,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当在持有期间保持不变(即不考虑“清算性股利”的影响),从而对成本法进行适当简化,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以及促进新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上一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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