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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提要】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的原因,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努力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机构建设;管理体制;对策建议
        一、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层院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各地不一。有的是人员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形成属业务科室管理的模式;有的是名义上编队,但人员仍在各业务科室,形成了业务科室与警务部门双管的模式;还有的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管的不用、用的不管”的格局,这种普遍存在的问题既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背离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执法观念陈旧,司法警察工作不被重视。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司法警察,但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司法警察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从检察各部门工作和保密角度来讲,检察官直接行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而且能够减少案情扩散范围,减少泄密。
        (二)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三)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实用不到位、人员构成不合理、履行职责错位。目前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这些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同时由于人员不集中,不能统一调度,司法警察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基本没有发挥。
        (四)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法定成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会直接影响着检察业务的开展。司法警察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这些基本素质是司法警察履行检察职能的必备条件。但是,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司法警察录用及重视程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又没有对司法警察进行过正规训练,导致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文化素质偏低,业务技能素质不强。
        (五)确定司法警察身份的警衔审批缓慢,相关待遇不能及时兑现。警衔是确定司法警察身份的主要标志,也是司法警察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的重要依据。但是,有些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警衔任命上,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按照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有的司法警察授衔和待遇没有兑现,服装、津贴的标准不统一,发放的不及时等问题。有的还是“准司法警察”,职级、警衔、待遇等就更无法兑现了,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制约了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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