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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验对我国投资者教育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           
国际经验对我国投资者教育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
  【摘 要】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投资者 教育 工作也初具成效,但投资者教育工作远远落后于资本市场的 发展 ,有着发达资本市场的国家在投资者教育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新的 经济 形势和新 金融 环境之下,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要有新思路与新突破。
  【关键词】投资者教育 概况 国际经验 建议
  
  一、我国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概况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证券投资者在通过证券投资分享我国经济增长成果的同时,其投资过程和投资行为也往往表现出非理性。这些非理性的投资行为,不但会给投资者本身带来损失,长此以往,也会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造成巨大的隐患。
  我国监管部门开始重视投资者教育始于2001年,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纲要》和实施方案,在该方案中,对投资者教育的指导思想,教育重点和具体实施措施作了布署。
  2006年下半年以来,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监管部门强化了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推动,结合证券期货行业各市场主体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投资者教育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重要成果。
  投资者教育真正的发展始于2007年5月,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各项基础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两个规范性文件,通过这次专项工作成立了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各派出机构相继成立“投资者教育领导小组”,行业协会、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也先后组建了投资者教育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初见成效。
  
  二、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国际经验
  
  从境外成熟市场的情况看,投资者教育工作普遍受到重视,积累的经验也比较丰富。投资者教育制度也被认为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
  1.境外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
  境外发达市场的监管部门都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投资者教育工作,都把投资者教育作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1994年设立投资者教育及协助中心。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在1998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实施后,下设投资者关系部开始实施系统的投资者教育战略。香港证监会于上世纪90年代设立投资者教育及传讯科。澳大利亚1998年实施的《金融服务改革法案》赋予了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对全国投资者教育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的职能。 台湾 地区于2003年设立专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全面履行投资者保护职能。
  在国际组织方面,投资者教育国际 论坛 是一个非商业性非政府的国际组织,成立于2005年,2004年,ICSA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起草了《ICSA投资者教育原则与最佳实践》,第一次提出了一套投资者教育标准。

  2.境外投资者 教育 的主要形式
  一是印发投资者教育宣传资料。这是境外主要证券市场普遍采用的投资者教育形式。在美国、澳大利亚、香港、 台湾 等国家和地区,其证券监管部门或投资者保护机构都采用了印发投资知识宣传册的形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所有的宣传册都免费派发。
  二是提倡和鼓励信息披露内容的通俗化。随着上市公司融资交易及投资产品的日益复杂,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料也变得越来越深奥,有着发达资本市场的国家和地区在编印投资者教育宣传资料的过程中,非常注意照顾那些对投资知之甚少的投资者,在内容上尽可能覆盖更广的内容,在语言上尽量做到通俗易懂,形式活泼,不使用专业术语。
  三是建设投资者教育网站。如美国证监会的投资者教育网站和香港证监会则设立了投资者教育的独立网站——网上投资者资源中心。
  四是在报刊媒体开设投资者教育专栏,或者在电视、电台播发投资者教育的公益广告。
  五是举办各种讲座和 论坛 。如美国证监会在1998年初与其他政府机构、消费者组织、证券业机构等共同发起了一个“储蓄与投资基本知识宣传活动”,在全国范围内举行讲座和论坛,向大众宣传投资理财的知识与技能。另外还陆续在中、小学校开展投资知识教育,全面普及投资知识。
  六是开办投资者见面会。如美国证监会每年定期在各个地区举办投资者见面会,向投资者介绍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职能、投资者如何自我保护、网上交易的风险及防范、投资的基本理念等等。
  七是开设投资者服务热线。美国、英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服务热线已经存在多年。英国的投资者服务热线每个月都能接到1万多次投资者咨询电话;台湾地区的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自2003年就设立了“投资人服务专线”接受了大量的电话咨询。
  
  三、加强投资者教育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1.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立法级别过低。我国目前关于投资者教育的只存在于以规章形式的规范性 法律 文件中,级别过低,不利于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制度化、长期化、常规化。
  2.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教育机构。我国目前承担投资者教育工作职责的机构是证券会下设的地方机构局和投资者教育办公室。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机构为投资者教育负责,然而这一机构是否能承担如此重任也是值得怀疑的。此外,在 中国 证券业协会的职能中,也增加投资者教育这一项,设立专门的机构从事投资者教育工作。
  3.应当努力培养一批具有独立性的中立的教育机构,承接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服务外包。目前的投资者教育的工作思路是,以证券经营机构为主体,并被要求对投资者教育工作一定的投入,要把投资教育工作贯穿证券经营业务的全过程。作为营利性的机构,与投资者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有的机构借教育为名行广告之实,有的甚至进行欺诈性、诱导性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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