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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三项费用处理的差异比较           
浅谈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三项费用处理的差异比较
,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按照新准则规定计入采购成本,不属于销售费用。销售费用方面的主要差异项目有广告费与宣传费、佣金和回扣等。
  (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一般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会计上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应按实际支出列支。税收上按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佣金和回扣
   会计 上佣金和回扣支出一般按实际支出列支。但按税法规定,佣金的扣除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 企业 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财务费用的差异比较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会计准则界定的“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从性质上说,财务费用属于短期经营性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论贷款人及借款利率如何,企业支付的财务费用均应全额记入损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 金融 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 的数额的部分。

  综合举例:某 工业 企业为居民企业,假定2008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2 500万元。
  (2)销售成本1 1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技术开发费2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 教育 经费29万元。
  要求:分别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的会计利润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会计利润总额=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不包括增值税)-营业外支出=2 500+70-1 100-670-480
  -60-40-50=17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
  =450-2 500×15%=450-375=75(万元)
  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账列支450万元,而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15
  ×60%=15-9=6(万元)
  2 500×5‰=12.5(万元)>15×60%=9(万元)
  注:业务招待费会计账列支15万元,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
  ×12%=9.6(万元)
  注:会计账簿列支30万元,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5)“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9-150
  ×18.5%=4.25(万元)
  注:三费会计账列支3+29万元,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5%、职工福利费为工资总额的14%。
  (6)技术开发费加扣=20×50%=10(万元)
  注:技术开发费会计账簿列支20万元,而税法允许加扣50%。
  (7)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
  +4.25-10=260.85(万元)
  (8)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60.85
  ×25%=65.2125(万元)
  从答案可以看出:会计利润总额170万元,而应纳税所得额260.85万元,两者相差270.85-170=90.85万元,这体现了会计与税法之间对该企业三项费用处理的差异额。
  
  【 参考 文献 】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2006]第33号.
  [4] 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 经济 科学 出版社,2008.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6] 董树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异分析及协调[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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