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试论烟草专卖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试论烟草专卖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经济 职能和行政职能之间的职能交错和功能侵蚀,是强制配售、强制搭售等限制竞争行为得以产生的原因。应当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并建立健全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进行 法律 规制。
  论文关键词:烟草专卖;限制竞争;职能分离;反垄断法;经济公益诉讼

  一、问题:烟草专卖行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容忽视
   中国 烟草行业的专营专卖制度,开始于1981年,一开始国家设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对烟草行业的产、供、销实行统一全面的计划管理。在国企改革的大环境影响下,从1994年开始进行重大改革。撤销中国烟草总公司,建立国家烟草专卖局,承担所有的行政职能;而烟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则分别由各卷烟生产 企业 和各级保留的烟草公司承担,初步实现了其改革的目标——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的分离。从宏观制度建设和实际获取利润来看,这一改革是很值得肯定的。但是,从许多媒体的报道以及笔者的实地调查来看,当前烟草专卖行业中的强制配售(所谓“配售”,是指由于行政主管机关以固定的计划实现产品流通,各个烟草公司就将按计划购进的各种卷烟以一定的比例搭配后强行出售给卷烟零售户.后者没有选择权)和强制搭售(所谓搭售,是指烟草专卖公司向卷烟零售户批发卷烟时强行要求其购买酒、礼品等其他商品)现象非常普遍,十分严重。本文研究的问题就是,这些限制竞争行为为什么得以发生?如何规制?
  二、分析:烟草专卖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根源
  国有企业性质上是与其它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实体,由于这种经济属性,法律法规较少授权其行使行政职权。“但在体制转机时期,对一些由过去的专业主管行政机关转制而建立的大型全国性专业公司或行业集团,法律法规往往授权其行使原行政机关的某种管理性行政职能。”这种情形在垄断性国有企业中表现得十分明显。经济属性与行政属性的兼备,使得经济职能和行政职能在垄断性国有企业中并存。
  烟草公司作为独立的经营卷烟批发业务的经济实体,与各个卷烟零售户之间应该是平等的买卖双方,应该按照市场机制公平交易。但是,由于烟草行业实行专卖专营,烟草公司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各种限竞争行为也就有了滋生的场所。按照计划确定的销售任务与按照供求确定的市场状况之间发生激烈的碰撞,最后的结果是强制搭售这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出现。不仅不合理的产烟计划(按计划而不是市场确定卷烟生产)继续横行,而且各种“寻租”行为不断滋生。如果说,“烟烟搭售”只是笼罩在不合理的产烟计划下的一个附属物,那么“烟酒搭售”则向我们展示了在这样一种不合理的制度构架中腐败的自身能动性。作为独立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种行为是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必然,但是作为具有垄断性的国有企业,作为以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为重要目标的准行政部门,这种行为十足是一种腐败。
  烟草公司的行政职能在于公正平等地将卷烟转移到零售户手中,其经济职能在于按照市场机制经营各种批发业务。但很明显,这两种职能在现行烟草专卖制度的实际运行中发生了交错,而这种职能交错的后果,就是它们两者的功能发生相互侵蚀。行政职能领域发生了市场化,寻租行为广泛滋生,而经济职能领域却发生了行政化,平等的交易环境遭到破坏,各种“关系交易”、“门户交易”取而代之。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的职能交错和功能侵蚀,是垄断性国有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产生的制度性原由。而这种交错和侵蚀的根源则是宏观领域和微观领域之间的制度不配套、不对接。以烟草专卖行业为例,建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先设后撤中国烟草总公司、明确提出政企分开、转移行政职能等等,都体现了建立“ 现代 企业制度,分离经济职能和行政职能”的市场理念。体制转换许多年以后,烟草行业一度盛行的私烟、假烟、无证生产销售等不法现象已经基本绝迹了,烟草企业的效益得到了巩固和提高,烟草的质量得到了加强和保证,烟草专卖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但是在许多微观领域诸如由批发到零售的销售领域,许多制度对接的问题却迟迟未能解决,从而导致各种限制竞争行为的频繁发生。
  微观领域的制度缺位,为各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也成为部分烟草公司从事这些行为的动因。但这些形形色色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背后,还有着深刻而广泛的社会背景。从烟草专卖行业本身来说,以行政计划为主导的产烟方式在源头上造成了畅销烟和滞销烟的并存,客观上给烟草公司的强制配售行为创造了条件;烟草公司的购销计划、仓储烟量等应当公开的信息却未予公开,使得外界对其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从卷烟消费市场来看,广大的卷烟零售户对自身的权益缺乏合法的保护意识(之所以要强调“合法”,是因为下文将指出,在现实情况中.很多卷烟零售户都采用了一种非法的或至少是不应提倡的方法与这种限制竞争行为“对抗”),也是造成烟草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得以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
  有人可能会问,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立刻找到解决方案。比如针对搭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下文简称《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的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文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也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指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该法对出现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严格规定。不仅如此,现行法律法规对执行上述法律的国家机关以及相关主体都有详细的规定,并且积极鼓励市场主体的社会监督,许多基层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设有热线监督电话。但事实上,这种规制体制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抑制作用是很弱的。
  一方面,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目前的烟草专卖实行的是以行政主管机关监督为主的监督规制体制,烟草专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法定的监督者。但是规制“搭售行为”并非他们的主要职责,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打击假烟、私烟,打击无证生产销售,保证烟草专卖专营的国家垄断。换言

[1] [2] [3]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试论“世界元”的政治哲学基
    试论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企业
    试论道路路基施工的重要性与
    试论高等级公路路面施工问题
    试论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相关
    试论利用新型纤维形态分析仪
    试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土建
    试论框架结构的常见质量问题
    试论如何确保工程里施工物资
    试论桥梁工程质量的监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