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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业银行风险的法律控制           
试论商业银行风险的法律控制
     论文 关健词:商业银行 风险  法律 控制
  论文摘要: 金融 是 现代 经济 的核心,而银行业又是金融业的核心,银行业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商业银行在进行金融活动时,本身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其具有高风险性。控制金融风险有许多措施,但法律手段无疑是最有效的措施。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从签订履行借款合同和依法收贷过程中寻求有效的法律手段,是控制金融风险的迫切需要。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和世界性金融危机的不断出现,影响我国金融业稳定和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银行业又是金融业的核心,银行业风险问题不仅威胁到银行自身的生存,而且会影响到金融安全、经济 发展 和社会稳定。因而,风险问题是我国金融业当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控制风险也由此成为金融界的热门话题。控制风险的根本手段和措施之一,在于规范和加强管理,而无论防范可能的风险,还是化解已经发现的风险,都会涉及许多法律问题,因而,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金融风险的控制问题。
    一、在签订借款合同中利用法律手段来控制风险
    我国《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贷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在贷款的调查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对借款人的偿贷能力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的状况和负债状况、借款人的信誉状况、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在调查方式上,不能只从财务账目上进行调查核实,要对借款人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债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以及产品销售和盈利状况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于资产负债比例较高、信誉程度较差、管理水平较低和产品销路不畅的借款,银行要慎贷、惜贷。因此,建立贷前的预警机制,将风险泯灭在萌芽状态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是以严格地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的,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应彗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欠缺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合同是否成立就存在问题。另外,对这些内容的约定要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此来规范借款合同,以加强对银行信贷的保护。但如果银行在尽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仍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如借款人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签订了借款合同,那么商业银行是否就山穷水尽没有了救济的渠道呢?也不尽然,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商业银行可以以受欺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借款合同,合同撤销后,合同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数额,如果是分期贷款的,贷款人免除继续给付剩余贷款的义务,对于借款人所得款项的利息,借款人也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工作中,贷款银行没有很好地行使“变更或撤销”这项权利,到贷款无法清收时,再去“亡羊补牢”,已为时晚矣!
    商业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大部分情况下要采取担保的方式。但担保并不是根治风险的良方,它只是借款人信用的补充和后备,只是一种为降低借款人道德风险的补充措施,是第二位的还款来源,其存在本身就意味着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的某种缺陷,因此担保仍有潜在风险。担保的存在并非使贷款的偿还进人了“保险箱”,若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就会导致过高的风险和成本,这是不言而喻的。我国《担保法》已明确规定的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几种情形: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是学校、幼儿园、 医院 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三是 企业 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商业银行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但并不意味着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就完全丧失了追偿的民事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此时虽然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仍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在依法收贷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达数百亿元。大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司法保护的债权,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资产风险和资产损失,大大降低了银行资产的质量。所以,银行应很好地利用法律上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及时有效地中断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诉讼时效,防止借款人和保证人逃避责任,保护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及时采取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根据《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商业银行要正确把握诉讼时机,选择合适的时间依法清收,有利于把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依法维护债权。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条规定,贷款银行可以向借款人所在地方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贷款银行所在地地方法院起诉0借款人下落不明的,贷款银行向债务人的原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时要选准起诉被告。诉讼时,被告的选择相当关键,“好的开头是成功的“半”。一个诉讼案件中,可能有多个被告,如连带保证责任中,债权人既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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