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再研究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再研究

关键词: 视频分享网站  信息存储空间  著作权  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  替代责任

内容提要: 由于《信息 网络 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免责条件”仅为服务提供者免责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因此,视频分享网站不能仅因未正确标识其服务性质以及直接从侵权视频中获得利益而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反动、暴力和色情内容的传播而对用户上传视频文件进行事先人工审查,与报刊编辑部对来稿的挑选有实质区别,在视频文件中自动加入网站标识和广告也不构成对视频文件内容的改变,不应将视频分享网站视为视频文件的上传发布者。视频分享网站在审查用户视频文件的过程中以及在网站日常维护中,如不删除明显侵权的影视剧,则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专门设置“影视”频道会导致用户集中上传影视剧的风险,网站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应以人工方式持续监控“影视”频道的内容,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联系人、网络地址;(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 经济 利益;(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从用语上看,《条例》第22条是一条“免责条款”。 [4]我国以往的民事立法多采用为列举侵权行为构成及承担责任的模式,即使有“免责”的情形,也是作为上述规定的“但书”出现的。像《条例》第22条那样完全以“免责条件”形式出现的规定是很罕见的。正因为如此,学术界对于“免责条件”的效力出现了不同认识,现分述如下。
(一)将“免责条件”视为免责的充分必要条件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是:一旦认定用户未经许可上传视频文件的行为构成侵权,“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只有完全符合《条例》第22条规定的5项免责条件,才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要不符合该条列举的5项免责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有的判决书中就认定:“只有满足以上条件(即《条例》第22条规定的5项免责条件),才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5]
这里以《条例》第22条规定的5项免责条件中的第1项免责条件为例分析免责条件的效力。5项免责条件中的第1项为: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以下简称“标示”条件)。假设某视频分享网站上出现了未经许可上传的一段家庭生活录像,录像权利人在未向该网站发出侵权通知的情况下起诉网站,要求其承担责任。按照上述观点,只要该网站未“明确标示”其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即使该网站能举证证明该录像为用户上传而非网站经营者自行上传,并且网站同时符合其他免责条件,只要法院确认该网站未经许可上传视频文件构成侵权,该网站就会因不符合“标示”条件而必然被法院判令承担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将“免责条件”当成了免责的充分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持上述观点的人对“免责条件”效力的解读是不准确的。这是因为:首先,它不符合认定侵权和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6]上例中的网站由于已经举证证明了涉案侵权作品并非由其上传而是由用户上传,因此网站并不构成直接侵权。同时,由于网站符合其他免责条件,包括“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作品侵权,网站也不构成间接侵权。在这种情况下,仅因其没有对其服务性质进行“标示”而认定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违背了认定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不足取的。其次,它不符合《条例》第22条的立法意图。由于《条例》第22条借鉴了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以下简称DMCA)第512条(c)款之规定,因此,对DMCA第512条(c)款立法意图的分析有助于对《条例》第22条的正确解读。DMCA第512条属于DMCA中的《在线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案》,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在其网络系统中作品的传输而可能招致的责任进行限制”。 [7]而之所以要对责任进行限制,是因为在互联网 发展 的早期,美国法院对于如何在网络环境中区分并认定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观点不一。例如,在不少针对 BBS 等不直接上传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诉讼中,法院认定这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花花公子公司诉弗雷纳案”中,被告经营一家向用户收费的BBS,有用户未经许可将原告拥有版权的170张成人照片上传到了该BBS。尽管照片并非由被告上传,法院仍然认定被告构成直接侵权。[8]而在著名的“纳特康姆案”中,不仅是BBS甚至连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使其能够连接到BBS的网络接入服务商也被起诉构成直接侵权。[9]虽然在该案中法院正确区分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并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构成侵权,但由于 法律 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后法院的判决结果仍然不一。[10]《在线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案》正是力图结束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不确定性。其方法是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并将间接侵权和替代责任规则清晰化,避免法院过于轻易地认定间接侵权和替代责任。[11]
据此,DMCA第512条(c)款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确立的责任规则不会比原有判例法更为严厉。按照同样的逻辑,《条例》规定的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也不应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有关侵权认定的一般规则更严厉。如果按照原有立法绝不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侵权的行为,根据《条例》却被认定为构成侵权并导致赔偿责任,那么就与借鉴DMCA制定《条例》的目的相违背。
在上述视频分享网站未标示其服务性质的假想例中,按照《条例》制定之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在网站已经证明了涉案侵权视频文件确为用户自行上传、自己也确实不知晓该视频文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该网站并不会被认定为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或共同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按照“不符合任一免责条件就要承担赔偿责

[1] [2] [3] [4] [5] [6]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数字电视频道市场营销
    从网络媒体看视频网站的发展
    很幽默的小笑话与你分享5则
    我在分享快乐
    浅谈视频录像信息在公安执法
    修井作业现场3G网络视频监控
    浅论网络视频教学资源建设与
    浅谈视频录像信息在公安执法
    利润分享制在知识型员工薪酬
    论小型媒体数字视频、音频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