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法定租赁权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意义与构想           
法定租赁权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意义与构想

关键词: 宅基地 土地使用权 法定租赁权

内容提要: 现行 农村 宅基地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如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容易被侵害、农民无法通过宅基地使用权融资、宅基地被闲置、“小产权”房纠纷不断、扩大城乡差别等。宅基地的私有化或国有化都是与现行 法律 相悖的,也是难以推行的,而借鉴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改革我国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的核心是在集体 经济 组织、农民和农房买受人之间形成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既有利于宅基地使用价值的充分实现,又便于城乡之间的经济流通与互补。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艺术 家工作室、商店,以及造型各异的美术馆、画廊等。从1994年多名画家入住宋庄到现在,画家村已经聚集了海内外近1500名艺术家,成为中国最大的、国内外知名的画家聚居地,宋庄画家村也因此而扬名。目前在画家村定居的近1500名艺术家中,有200多人从宋庄当地村民手里买了宅基地房也就是一种所谓的小产权房定居。2006年,宋庄被规划为北京市十大文化产业集聚区之一,这里的地价也逐年看涨,十多年前画家刚来时,买个上百平方米的农家院只要一两万元,而现在要二三十万元,于是不少村民开始陆续起诉了20多位画家,要求他们退房,这其中就包括马海涛起诉李玉兰。马海涛原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农民。李玉兰系城镇居民,户籍地为河北省邯郸市。2002年7月7日,马海涛与李玉兰签订《买卖房协议书》,将诉争房屋及院落以4. 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玉兰。2006年2月,马海涛夫妇要求确认购买合同无效。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一审认为,李玉兰系城镇居民,依法不得购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判决李玉兰将诉争房屋及院落腾退给马海涛。李玉兰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马海涛与李玉兰所签之《买卖房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李玉兰并非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且诉争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未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登记至李玉兰名下。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是正确的。遂终审认定维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1项第2项马海涛与李玉兰于2002年7月7日所签之《买卖房协议书》无效。)据了解,画家村陆续发生卖房农民因反悔起诉画家的案件,至今形成了13起农民讨房诉讼。13起农民讨房案起诉的理由基本相同:购房者不是农民,所以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依据则是“城里人不许买农民房”的政策。
      “小产权”房的诉讼也许还不是普遍现象,但是“小产权”房的买卖已经大量存在。例如2007年4月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80多栋“小产权”别墅被强行拆除后大半年,在附近10多公里的其他乡镇,“小产权”房仍然是购销两旺。据房山区某“小产权”房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讲,该楼盘已经卖了2000套,住的人都是从市中心过来的,房款只能一次付清。[5]因此,“小产权”房问题是不容回避的一个社会问题。
      二、法定租赁权在解决农村宅基地问题上的意义与制度架构
      目前,学理界包括法学界和经济学界解决农村宅基地问题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两大派,一是所有权改革派,要求改变目前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二是土地使用权改革派,坚持在现有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框架下改革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所有权改革派中,又分为私有化和国有化两种观点,前者建议赋予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实行一定比例的农村土地的私有化,后者则干脆建议将农村土地全部实行国有化,再由农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改革派的主要思路是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此基础上给土地使用权松绑,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进行转让、抵押,进入合法的流通领域。
      (一)宅基地问题解决的目标与步骤
      笔者认为,土地政策包括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与问题的最终解决在我国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在认可将来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市场是一种发展趋势的情况下,目前宜谨慎从事,分步骤而行,首先开放宅基地使用权的租赁市场,且承租人的主体范围不必进行限定,其次适当开放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和转让,只有当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成熟构建之时,再完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商业化流通市场。[6]
      必须承认,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是市场经济发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之所以禁止宅基地自由流转,主要原因是农村的社会保障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有人认为,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障是某种社会组织的事情,而不是某种要素(土地、资金、技术、劳力等)的事,因而“国家保障”与“土地保障”并不构成一种并列的选择关系。我国仍然是不发达国家,社会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一样还比较低,社会保障网尚不能惠及多数农民并不是什么难以理解的事。如果自欺欺人地说中国的农民没有国家福利,但是有土地福利,有可能使人误以为我们的农民有了另一类型的社会保障,从而取消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7]当然,政府已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确立为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制度性障碍会逐渐清除。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首先,缩小城乡差异,实现城乡一体化。推进农村的城镇化要求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最关键的是消除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异,实行统一的居民户籍制度,这在一些省份已经实行,同时在房地产上

[1] [2]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浅议如何在侦查监督环节严格
    关于房屋租赁管理的形势和方
    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
    市场化管理公共租赁房的思考
    有关租赁业务表外融资的思考
    我国融资租赁的现状与发展对
    浅谈融资租赁在服务“三农”
    浅谈绑架罪法定刑之研究
    房屋租赁权性质之我见
    浅探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