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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           
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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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不同的价值取向的选择必然影响到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主。
  关键词:合同解除 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
  
  一、两大法系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
  (一)大陆法系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
  大陆法系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大致有赔偿所受之损害、赔偿所失之损害。第一种是赔偿所受之损害,如《德国民法典》第 346 条第 1 款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合同保留解除权,或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所受领的给付必须予以交还,所收取的用益必须予以返还。"德国法认为解除为债务返还的关系,进一步说明损害赔偿是所受之损害。第二种是赔偿所受之损害与所失之损害,如《法国民法典》第 1149 条规定:"对债权人应付的损害赔偿,除下述例外或限制外,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的损失和所失的可得利益。"以及"日本法的学说及判例在法定解除的问题上采用直接后果说,对于损害赔偿,认为它是以债务不履行为原因的,由于债权人在很多情况下单单靠解除合同并恢复原状是无法填补其所受的损失的,因此尽管解除具有溯及效力,也允许其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内容被认为是履行利益的赔偿。"《瑞士债法典》第 109条第 2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请求因解除合同所遭受的损害赔偿,但债务人能证明其无过错的除外。"
  (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
  "美国《统一商法典》把损失分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附带损失三种。根据该法典第 2-714 条、2-715 条的规定,直接损失是指货物或价金的损失。附带损失包括:为检验、接收、运输和存储被正当拒收的货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任何商业上合理的服务费;补进货物的佣金或费用;以及因迟延交货或其他违约而附带造成的任何合理支出。间接损失包括:(1)未能满足买方一般或特殊的要求和需求而造成的损失,只要在订立合同时卖方有理由知道此种要求和需求,且买方无法以补进货物或者其他方法而合理地避免此种损失;(2)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只要卖方违反担保是造成此种损害的近因。"在英国合同法中,"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根本不是自始撤销。合同的解除只是导致合同尚未履行义务的解除,并不追溯地消除已经产生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后果。"因此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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