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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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损害,期待利益与其说是为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不如说是对赔偿义务人违反合同的变相惩罚,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5)期待利益的赔偿并不必然的完全保护受害人的期待。 信赖利益是指受害人因为信赖合同的履行,为此改变自己所处的现状,因合同未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而遭受损失,加害人赔偿其恢复到合同未订立前的状况所获得的利益。简而言之,就是合同恢复到合同未订立一样。信赖利益又分为两种类型"(1)信赖利益包括根据合同而做的准备或者所为的给付,这被称为'固有性'信赖利益。它包括了一方当事人为了根据合同获得对方的给付而必须付出的所有的利益,在一定意义上这是'价格'。(2)信赖利益包括的是,由于当事人计划在合同被履行之后从事更进一步的交易,因而针对这些进一步交易所作的各种准备,这被称为'附带性'信赖利益。" 随着信赖利益理论的提出,对信赖利益的性质的讨论从未间断,存在不同的学说,损失说、利益说、处境变更说等,始终未达成共识,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已是毋庸置疑的。基于公平正义,维护诚信关系,信用经济的发展等因素,保护善意的、无过失的的受损失人。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的信赖利益范围为所受之损害与所失之机会,主要包括:(1)缔约的费用,例如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2)为准备履行或进行履行支出的费用;(3)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利益损失;(4)已给付金钱的利息;(5)附带性信赖利益损失。 (二)信赖利益的可能性 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主,理由如下:(1)若选择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说,其损害赔偿为期待利益,而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说对法律的体系的内在逻辑牺牲太大,而若采用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赔偿说则避免上述矛盾。因此从法律体系和逻辑层面考量,损害赔偿应采用信赖利益赔偿;(2)除特殊情况外,信赖利益不同于未来性的期待利益,是一种固有的既存利益,从因果关系角度,较期待利益容易计算;(3)从信赖利益的保护力度来看,"信赖利益的赔偿甚至可能超过履行利益。"(4)信赖利益是诚信原则的体现,为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提供安全的缔约环境和安全感,信赖对当今的经济发展更显得弥足珍贵。(5)从信赖的法理价值角度考虑,"信赖是合同具有执行力的根据,信赖是契约责任扩张的源泉。"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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