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论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论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经济 性决定的。其二,支付令不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债务人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而需要进行公告送达时,不能适用督促程序。至于其他的送达方式,立法并不排除,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关于留置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0条中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对于支付令,也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留置送达时仅表明债务人不签收支付令,并不等于其合法地提出了异议。债务人对支付令有不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异议。其二,根据这一规定,必须是债务人本人拒绝接收支付令时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这一点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第79条所规定的留置送达,因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留置送达。其三,由于留置送达并非债务人直接签收,可能导致债务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后果,因而必须慎用。
  支付令发出后,经过一定时间如果仍未送达给债务人,支付令是否失去效力?国外一般规定为30天。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这一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因为,督促程序的要旨在于简捷和快速,若支付令长期不能送达而依然有效,程序必定漫长而拖延,而达不到简单快捷的目的。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浅谈公共管理中的经济适用房
    军队抢险救灾法律适用问题研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适
    作业基础成本会计的适用范围
    简论少年缓刑的适用条件
    军队抢险救灾法律适用问题研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
    试论适应教育模式变革的高职
    论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解释的
    试论赃物限制性适用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