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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由主权在名的宪法原则看现代政府的角色定位           
试析由主权在名的宪法原则看现代政府的角色定位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社会秩序。所以,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这便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主权在民”学说的精髓。尽管卢梭的上述学说包含了假定和虚拟的成份,缺乏实证基础,但却被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所确认。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从自己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那么,人们就有权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法国《人权宣言》也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 政治 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人民主权学说符合文艺复兴以来人类解放的 历史 要求,也符合社会自由 发展 的要求,所以,推动了18世纪欧美各国的反封建革命。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也曾阐述过人民主权的思想。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君王主权思想时,就曾以人民主权思想作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武器。他指出:“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人民主权学说最先被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确认后,无论是以后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无不确认和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美国的总统林肯据此将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设立的政府界定为“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使之成为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标准。
  正是因为“人民主权”原则被各国宪法所确认,所以,各国政府依法行政便成为其必然的内在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宪法理论不承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但“主权在民”的法治原则却同样被我国宪法所确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 经济 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为什么“主权在民”的法治原则会必然演绎出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道理很简单,政府的权力原本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人民是通过契约(法律)把自己的部分权力授予政府,因此,政府拥有多大的权力?能够行使哪些方面的权力?怎样行使权力?就完全取决于人民制定的法律的授权和规定,政府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来行使权力,否则,政府便是违法,这在民法理论上,便是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授权的越权行为,这种越权行为便是无效的,其法律责任必须由代理人承担,而不是由被代理人承担。人民和政府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所以,近现代法治对政府对公民有不同的要求,即对政府而言,法无明文规定皆禁止,而对公民而言,法无明文禁止皆自由,所以说:“主权在民”的学说理论和宪政原则才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题中之义和内在要求。
    如前所述,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然而,人民对国家或政府的授权是有所保留的,即人民不可能把所有的权利授权政府,属于人民自然权利的部分是绝对保留的部分。人民之所以授权政府又是基于对自然权利保护的特定目的。正是基于这一目的,各国宪法无一例外地要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普遍认为,如果一国公民不享有某些基本的权利,则公民就不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或者说国家就丧失了民主国家的性质。所以,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能授权政府的。并且,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一般权利不同,公民的一般权利可以转让或放弃,而基本权利是不能转让和放弃的。况且,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人权”这一概念,而“人权”概念的外延大于公民权。“人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包含了应然的成份,而公民权是一个法定的概念,包含的是实然的成份。正是因为人民只是授权政府而不是放权政府,是部分授权而非全部授权,更不是政府同人民的分权,所以,现代政府必然是有限的政府、正当程序的政府和责任的政府。
  所谓有限政府主要是指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不能认为政府有无限的职能,倘若认为政府有无限的职能,则不符合“主权在民”的法治原则,并且从理论上讲也是一个悖论。
  关于有限政府,学者们有不同的界定。按照政府职能的大小,有限政府分为四种形式,即最弱意义的政府,最低限度的政府,福利政府,掌舵式政府。最弱意义的政府,即主张政府职能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功能,征税必须保持最低水平。诺齐克认为,任何比这种功能更多的政府都会对人们的权利侵权。最低限度的政府,即政府的职能在于建立保障竞争性市场正常运转的法律框架,实施强制义务 教育 ,保持经济稳定和防止大的衰退一,管理外交关系与国防。福利政府即主张政府的职能不仅是要保护产权、从事济贫、义务教育等最起码的公正职能,而且进一步主张政府要建立福利国家体系,实行国民收人的再分配。“掌舵式政府”即主张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应该集中精力提高国际竞争力,发展教育、高科技,政府的其他非核心职能如公共事业等,都可以由民营 企业 和非政府组织参与提供。
    尽管学者们对有限政府的职能有不同的界定,究其实,都是围绕市场秩序、社会公正和科教导向这几个方面,实质上有限政府的职能是政府职能在弥补市场失灵范围内的不同配置。

    所谓正当程序的政府主要是指政府行使职权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必须是合法合理的,人民对政府的授权尽管是有限的,但是,这一有限的授权,人们仍然是放心不下的。因为政府的有限权力还是可能被滥用,甚至可能会膨胀。权力行使的主体、权力行使的时间和空间的变数都可能使权力发生变异。权力运行失去监督同样会导致腐败,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为了监督政府这一有限的权力,于是,人民不仅通过制订实体法来明确政府的职权和职责,来对政府的职权职责作出界定,企图通过分权和确责来达到对权力制约的目的,而且还通过制订程序法来为政府的活动设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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