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首先,主管机关方面,应协调好 中国 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监管职能,并将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监管协调起来,建立各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快速联动的反应机制,提高监管行为的灵活性。其次,监管检查方面,现场检查中,应实地查看外资银行的运营状况,注意发现外资银行是否已具有潜在经营风险,做好事前检查;在非现场检查中,应建立完善的报表上报和分析制度,保证对整个银行运营情况判断的准确性,并应建立追踪制度,对于要求整改的问题看是否已经做了修正。 市场退出方面,首先,应建立统一配套清算制度,将各个 法律 、法规中有关清算的事宜进行整理,简化执行程序。其次,应建立符合实际的存款保险制度。投保方式上可区分外资银行是否有中国法人资格,有法人资格的可强制入险。而对于外国银行分行、代表处等,应依其母国法律而定,若在其母国已采取强制保险,则在我国可自愿加入,反之则应强制入险;设立统一的存款保险机构,并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多项职能。再者,应完善外资银行的破产制度。在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上,我国应原则上实行地域性原则,但若与母国间依据对等互惠的原则可以相互承认其破产判决或裁定的域外效力的,可选择适用普遍性原则。在承认和执行外国破产判决和裁定时,注意对根据互惠对等原则向我国提出承认和执行其破产判决或裁定的国家,我国同样有权要求该母国具备健全银行危机救济制度。 三、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 金融 监管的启示 美国金融政策和监管体制的重大缺陷,已在这场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暴露无疑,我们应认真 总结 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借鉴可用经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首先要加强银行业中对于信贷风险的防范,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使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可较为准确的掌握贷款人的个人信息和资信状况;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金融体制,在现行分业监管模式下,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主导作用,协调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间的分工协调关系,建立更完善的新型金融监管模式;第三,要对于金融创新可能产生的市场影响有足够预期和准备,使金融衍生产品的 发展 能更好的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第四,加强各国间国际监管合作,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换机制,有效预防和降低国际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 参考 文献 : [1]常传磊,施照斌.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业发展与稳定的影响简析[J].财经界,2007,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