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论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法定证据制度           
论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法定证据制度
   论文 关键词:外国证据  历史 沿革 法定证据制度
  论文摘要: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指 法律 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这种证据制度只要求法官机械地运用法律规定的各项规则认定案情,而无须考虑案件的真实情况。
  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这种证据制度只要求法官机械地运用法律规定的各项规则认定案情,而无须考虑案件的真实情况。
  法定证据制度理论认输,每一种具有一定特征的证据,其证明力在一切案件中都是永恒不变的,因此,可以用法律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法官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只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证据,就能够准确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截断案件,这样做有利于防止法官主观擅断。在这种证据制度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必分析和判断本案中各种证据的真实程序和它们的证明力大小,他们惟一的职责就是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各种证据可靠性的百分比,机械地 计算 和评价本案的各种证据,并且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二、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欧洲进入封建君主专制时期之后,一种新的适应当时 政治 需要的证据制度,即法定证据制度取代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盛行于欧洲16世纪至18世纪的君主专制时代,在德国、奥地利、俄国等国家,直至19世纪后期仍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最早规定这种证据制度的代表性法典是1532年神圣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法典》、1853年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以及1957年的《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等。同时期的英国,由于其民族历史传统的特殊性,尽管其证据制度中也具有许多形式主义的因素,但并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与纠问式诉讼形式的产物。君主专制政治的一个特点就是中央集权,强化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与此相适

[1] [2] [3] [4]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外国人怎么过平安夜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生存
    怎样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监管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
    试论外资并购中商标价值评估
    人大版《外国新闻传播史》不
    证券无纸化与中国证券登记存
    国际经济与贸易:如何跟外国人
    浅谈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措
    国外国际旅游岛建设对海南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