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事诉讼的共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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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关键词:民事诉讼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论文摘要: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进行单独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在对某一 法律 关系的争议中,如果所争议的权利属于若干主体,就可能有若干个人同时处于原告的地位,如多个原告对同一财产主张共同共有。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 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进行单独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在对某一法律关系的争议中,如果所争议的权利属于若干主体,就可能有若干个人同时处于原告的地位,如多个原告对同一财产主张共同共有。同样,被告一方,也可能有若干人处于被原告起诉的地位,例如多个被告被原告起诉称共同侵犯其名誉权。如果原告一方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如果被告一方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诉讼,则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共同原告一方,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人;共同被告一方,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 。如果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是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诉讼,则这种共同诉讼被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无论哪种形式的共同诉讼,都是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或者原告、被告双方的人数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诉讼。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倒闭,即当事人的合并。共同诉讼与诉的客体合并不同,诉的客体合并是一个原告向一个被告提出几个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共同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提出反诉等,也是有所不同的。 共同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重要诉讼制度。通过这个制度,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彻底解决涉及多数当事人的纠纷,从而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上作出相互冲突的裁判。 共同诉讼一般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两类。 二、普通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的含义 普通共同诉讼是单独诉讼的合并形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各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既然是两个以上同类的诉讼标的合并而引起的诉讼主体的的合并,共同诉讼人之间就不存在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间往往是诉讼标的上的牵连。因此,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这类诉讼是合并审理还是分开审理,[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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