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加坡养老方式与我国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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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的公积金制主要是完全积累制,是通过强制储蓄的手段来实行对职工本人的自我保障制度,自存自用,多存多用,完全是自己领取自己储蓄的那部分基金,没有社会统筹和互济功能[1]。这种资金筹集的方法一方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同时也强化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责任与相互协作关系;另一方面,强制储蓄型的基金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控制高消费。然而,这种缺乏互济性和灵活性的养老保障方式也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之处。新加坡政府采取积极措施,从本国国情出发,先后设立了最低存款计划和家属保障保险计划。从1987年1月开始实施了最低存款计划,规定公积金会员年满55岁时可提取公积金,但必须保留3万新币的最低存款,以保证其晚年生活。1980年5月开始实行家属保障保险计划,规定如果公积金会员在55岁前不幸死亡或终生残疾,该计划将提供3万新币的保险金以帮助会员家属渡过最初几年可能困难的生活,这种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公积金制度的自我保障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另外,新加坡还设定了一些养老的优惠政策:一是在购买房屋上兼顾养老的优惠政策;二是“倒按揭”(以房养老)模式[2]。即:60岁以上的老年人把房子抵押给有政府背景的公益性机构,由公益性机构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养老金,老人去世时产权由这个机构处分,“剩余价值”(房价减去已支付的养老金总额)交给其继承人。对于无暇照顾在家的老年人和孩子,新加坡成立了相应的机构-“三合一家庭中心”,这个照顾中心将托老所和托儿所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即照顾了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又兼顾到乐龄人士。有些家庭可能是每天由年轻的夫妇将老人和幼儿一起送到这里。老少集中管理,即顺应了社会的发展需要、解决年轻人的后顾之忧,又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增进了人际交往与沟通,防止了“代沟”的出现。
199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正式出台,是时代的产物,对落实、巩固家庭养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且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改革之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1997年7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 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全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形态、养老费的征集标准等做出统一的规定,至此在城镇居民中已经初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退休年龄适当延长,缓解人口老年化的压力。2006年, 农村 医疗救助制度在全国所有涉农的县(市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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