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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残疾人大学生的权利救济           
试析残疾人大学生的权利救济
   论文 关键词:残疾人大学生;学生权利;权利救济
  论文摘要:做好残疾人大学生的权利救济工作,对维护残疾人的利益、推进残疾人高等 教育 的健康 发展 、促进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拓展教育救济形式,大力发展远程教育;拓宽物质救济思路,积极采取有效政策;开拓就业救济途径,加强就业指导服务等是残疾人大学生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

  “权利是规定或隐藏在 法律 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在走向权利时代的今天,学校和学生之间已不仅仅是一种管理关系,更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虽然我国法学界早已就“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而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达成了共识,但漠视甚至扼杀学生权利的现象仍时有出现。作为一个弱势群体,由于残疾人大学生是大学生群体和残疾人群体中的极少数,他们的权利保护往往不能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以致成为影响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的“桎梏”。因此,做好残疾人大学生的权利救济工作,对于维护残疾人的利益、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残疾人大学生的权利现状
  1、受教育权。早在1985年,原国家教委、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高等教育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高等教育应从残疾考生的实际出发,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全部考生德智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等条款中也规定:“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再加上其他一系列有利于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相关政策,各类高等院校接受残疾学生的人数逐年上升。从1990年至2000年普通高校招收近万名残疾人大学生,仅2003年进入普通高校的残疾人大学生就有3072人,进入特殊教育院校的有827人。尽管绝对数字有较大增长,但占当年高校新生的比例仍很低,不足千分之二,这与残疾人口占全国总人口5%的比例极不相称。仅以湖北省为例,据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资料显示,“入学残疾考生由1996年的0.06%下降到20O4年的0.028%”,3J另外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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