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视角下的民事执行权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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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权利/民事执行权/救济/改革
内容提要: 权利是具有合法性的利益诉求,也是权力产生和运行的正当根据。民事执行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产生和运行的正当根据是民事权利。从是否具有强制力的角度看,权利具有公力救济、私力救济两种救济方式。民事执行权是权利的公力救济实现方式之一,其改革的目的应为最大化地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而达到目的必须加强民事执行权的强制性。 一、利益、权利、权力辨析 利益是个人行为和社会 发展 的驱动力。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人们的利益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但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各种利益存在不同程度的相互冲突,并不是所有的需求都能得到满足或完全满足,也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合意的实现。 人们通过各种方式试图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根据洛克的推论,在 自然 状态下,即不存在具有权威的公共裁判者的情况下,人人自由而平等,各基于自己的力量保护和追求各种利益。这种状态具有诸多缺陷,一方面,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因为自私的天性使得人们往往偏袒己方;另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也会使他们倾向于过分惩罚别人,结果便造成人与人之间处于事实上的“战争状态”,使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之中。 为避免自然战争状态下利益实现的种种不当之处,人们需要创设一个公共权威以确立一种正当的利益实现和保护机制,提供具有权威性的救济方式。这是组成 政治 国家的根本正当理由之一。在政治国家的状态下,一部分利益得到 法律 的承认和保护,人们将这部分具有合法性的利益需求称为权利。同时,产生了公共的、中立的、权威的裁判者,由作为公共权威的裁判者对人们的利益与权利纠纷予以裁决。这是一种和平的、理性的利益实现框架。 从权利本位的角度看,权利派生权力,权力源自权利。人们创设政治机构、赋予其权威、服从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实现权利——合法的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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