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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摘 要] 关于 企业 会计 准则的规定与税法对投资业务处理是有所不同的,这也导致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持有和转让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一些差异,并直接影响了当期的应纳税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 得税》(以下简称 “所得税准则”) 的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依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同时应当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对投资当期的企业所得进行纳税调整。本文就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与税法的规定进行浅要分析。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情况,在税法方面,除了免税资产重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的确定方法如下: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来确定其计税基础。而在会计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则是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来确定的。如果要说差异,那么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中的暂时性差异则主要是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与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后的总额之间的差异。对于这个暂时性差异来说.根据所得税准则的规定,除了例外的情况,都应当按照未来适用所得税税率来计量并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税务处理上,则应按照合并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如果是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那么还应 计算 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举例说明,如下:有甲、乙两公司,且同为A集团的子公司,在2008年的10月1日,甲公司用原值90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的一幢厂房向乙公司投资入股,取得乙公司8 0 %的股份,厂房与取得股份的公允价值均为9 5 0万元,同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合并时发生了律师费、咨询费等相关费用20万元,现假设该投资不涉及其他相关税费,且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 5 %,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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