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企业的辅助机构,一定要恰当定位,做到既不越权,也不失职。首先,在企业主进行经济决策时,党组织负责提供准确有效的政策信息,如若形成成熟观点,则以建议的形式,向企业主推荐好的发展计划。在有关企业经济发展的事务上,党组织切忌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发号施令,强令企业主执行。因为民营企业是企业主的个人财产,党组织没有足够的权限左右其发展,只能以建议者的身份为其献计纳策。其次,在监督企业合法经营时,党务人员要懂得运用合适的工作方法,要靠党员发动全体职工的力量来共同抵制违法经营,要采取正面引导为主的教育方法,促使企业主自觉走上依法经营的康庄大道。而不能与企业主硬碰硬,互相对抗,以上级的姿态监视企业运营。过于刚性的做法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还会导致企业主对党组织的敌视,抵制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最后,在处理劳资纠纷时,党组织应明确自己的指导作用,让工会作为行为主体出面解决争端,而不能越俎代庖,包揽一切。 (二)合理安排党务人员 上级党组织应尽量选择党性纯、党务熟,并具备相关生产领域专业知识的优秀党务人员担当民营企业党组织的负责人。这样的全才型负责人,不仅可以指导党员职工提升政治素养,塑造党性;而且可以培训党员职工的业务能力,提升其生产技能;还有利于精简民企党组织规模,减少派驻成本。 对于进驻民营企业开展党务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应由政府负责发放。因为这部分人员只负责开展党务工作,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不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工资自然不能要求民营企业来承担。对于党员较多、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可派遣全职党务工作者长期固定办公,建立党组织,对党务人员发放全额工资;对于党员较少、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则派遣退休党员干部定期去企业视察、了解基本情况,设立临时办事点,对其给予适度补贴。这样的弹性派驻机制,不仅有利于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有助于减轻政府相应的财政负担。 (三)建立民营企业党组织定期交流制度 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未形成可供遵循的规章制度,因此,一方面,应加强各民企党组织间的良性互动,定期举办交流会议,彼此交换心得体会,共同探索基层党建经验;另一方面,还应建立民营企业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的定期汇报机制,以供上级党组织及时了解基层党建情况,加以研究,积累党建经验,进一步开展党建工作。此外,民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