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办案安全工作研究 |
|
|
摘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一个特殊的群体,是检察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武装力量,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发挥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其担负着维护检察工作的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等任务。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制日趋完善,司法警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文就在办案安全工作方面,如何发展和完善司法警察的职能,充分发挥警力保障作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警 法律监督 检察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71-02 一、更新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办案的认识统一 长期以来,法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往往得不到充分重视,法警也对如何配合检察官办案,如何保障办案安全存在模糊认识。主要表现在即:在如何进行保障的问题上存在“难”的情绪;在工作摆布上“偏”,往往把配合办案简单地理解为送送法律文书,帮自侦部门抓抓人或维护日常办公秩序。在运作视野上“窄”,工作中自我封闭,不注重发挥自身优势。为此,县院把对法警人员的办案安全意识教育摆在最突出的位置。首先是教育干警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从维护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高度来认识安全办案的重要性;其次,树立安全办案意识,从法警配合各部门办案安全的方案部署、力量的安排,把“安全”二字贯穿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再次,加强对法警政治理论和安全办案制度教育,特别是学习朱胜文等案中关于法警失职的有关案例,告诫法警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认识到法警就是安全办案的人才保障。 二、落实管理机制,提供法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保障 切实保证办案安全,防止和杜绝办案安全事故发生是高检院、省院一直强调的重要工作,检讨办案安全事故发生虽然有多种原因,但主要还在于有警不用或无警可用。办案安全制度疏于形式,无人执行;或虽有法警协助,但缺乏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追究,违规办案责任心差。近年来,在推行司法制度改革、树立新型司法理念过程中,重视了对检察人员办案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观念的纠正,但对司法警察职能在贯彻程序法中的重要性和作用缺乏[1] [2] [3] [4] [5]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法警工作中创建“五零五高”研究 下一个论文: 加强基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研究 |
|